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55)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二)增值税节税筹划中涉及的税收优惠
政策
1.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优惠。1994年确定的增值税征税范围包括货物的生产、
批发、零售和进口四个环节。此外,加工和修理修配也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加工
修理和修配以外的劳务服务暂不实行增值税。凡在上述四环节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
和修理修配劳务的,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这里所说的销售货物除指一般的销售货
物外,还应根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确定哪些货物征税,哪些货物不征税。
除此之外在下列增值税征税范围中存在大量节税筹划和机会:
(1)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货物。
(2)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视为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
(3)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销售
额的。
(4)现实生活中有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在同一项
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销售非应税劳务。
(5)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是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
(6)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
售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7)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均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按营业税
规定征税。
(8)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
确定。
(9)区别“兼营”与“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兼营”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
和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同时发生在同一购买者身上。例如,某购物中心除销售货物外,
还经营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娱乐业项目。这些娱乐业即属于购物中心兼营的非应税劳
务。凡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
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的,其非应税劳务部分一律并入增值税征税范围,按
增值税规定征税。按增值税征税则税负高得多,因为劳务项目一般很少有进项税额可
供抵扣。
(10)兼营业务中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
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与低于50%有原则区别,一般情况下,在不能单独核算
时,货物销售部分超过50%,则将另一部分劳务销售视同货物销售一同缴纳增值税。
2.增值税税率的优惠。
(1)17%基本税率的抵扣优惠。增值税在生产和流通各个环节实行普遍征收
的特征使得增值率基本税率不易过高,再加上与消费税的分工,让消费税在增值税普
遍征收保证收入基础上,进行特别调节。同时,增值税的17%只是用来计算销项税
额,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销项税额。
(2)13%低税率优惠。改革后的增值税设置了一档基本税率为17%,一档
低税率为13%,此外还有对出口货物实施零税率。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低税
率优惠适用下列范围:
1)粮食、食用植物油。其中粮食包括各种原粮以及经过加工的面粉、大米、玉
米等成品粮。粮食复制品比照粮食征税。这里所说粮食复制品是指以粮食为原料加工
的生食品,如切面、混钝皮、饺子皮、米粉等,但不包括挂面和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
速冻食品、副食品。粮食复制品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
上述原则确定。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
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膜、农机。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3)10%农产品采购中的抵扣优惠。
(4)零税率优惠。增值税的零税率仅限于出口货物。根据规定,出口货物包括
两类:一类是报关出境的货物;一类是运往海关管理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
的货物。与此相适应,对于从保税工厂、保税仓库、保税区运往境内其他地区的货物,
则按进口货物对待。
3.销项税额计算上的优惠。销售额是计算增值税的税基,只有首先确定销售额
才能据此计算销项税额。增值税税基可以是含税价,也可以是不含税价,而境内增值
税则是不含税价,从而缩小了税基,使销项税额也相对缩小。1994年以前的老增
值税是以含税价作为计税基数,计算税基不同是新老增值税在操作上的重大区别。以
不含税价为税基计算,一方面降低了销项税额;另一方面税款与价格分开,从而使企
业的成本核算和经营成果不受税收影响,既便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又便于征收管
理。换句话说,计税销售额只包括成本和利润(征收消费税的还包括消费税税款)两
部分内容,不包括增值税税金在内。值得一提的是,1994年建立的增值税实行与
消费税交叉征收的办法。这就涉及到少数货物在征收增值税的同时还要征收消费税。
对这些既征收增值税又征收消费税的少数货物,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是包括消费税而不
包括增值税的销售额。
在确定计税销售额时应注意的节税问题包括:
(1)代销业务中的销售额。
(2)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
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3)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4)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无偿赠与他人。
凡上述行为均视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规定计算销售额并征收增值税。
(5)凡属应税销售行为的,其销售额除包括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本身的价格外,
还应包括随同销售或提供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具体包括:价外向购买
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包装费、包装
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
收费。但是,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对委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
的消费税不包括在内。此外,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也不应包括在价外
费用内,即: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
只有同时符合这两个条件,才能证明运费是由纳税人代垫的,而不属于纳税人向购买
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以上所列各种价外费用,是节税操作中经常出错的地方,也是节税策略的关键所
在。
(6)经税务机关确定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其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
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其销售额分别为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货
物或者应税劳务与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的合计数。
(7)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
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
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
征收机关确定。
(8)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
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
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9)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的,应按新货物同期的市场销售价格确
定销售额,没有市场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
(10)纳税人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还本支出。
(11)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
法的,以及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
法的,均应将含税的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的销售额后再计算应纳税额。换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1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因发生销货退回或折让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
应从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当期的销售额中扣减。
(13)当各种销售行为和视同销售的行为,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没有销售额时,
应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2)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市场销售价格确定;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
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对一些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其中定
额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按下列公式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额
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其计税价格为消费税计税价格。上述计算公式中的成本是指:
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
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14)对进口货物以不含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销售额,并依税率直接
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任何进项税额。但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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