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54)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第四节 节税筹划概述
一、节税筹划的概念
节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采用合法的手段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的经济行为。在
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当存在许多纳税方案选择时,纳税人以税收负担最低的方式来处
理财务、经营、交易事项。企业出于税务动机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经营方式,而这种选
择与立法精神不相矛盾时,就是节税筹划。比如,企业对资本结构的选择,是利用自
有资本还是借入资本,都要进行税务筹划。又如,企业对税收倾斜政策的选择。税法
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税率为33%,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为24
%,设在经济特区更低,为15%。外商如选择在税负轻的地区进行投资,则完全符
合政策导向及立法意图,不仅不反对,还要加以鼓励。这样,投资者可以在一系列经
营活动中寻找与立法意图不相悖,同时对自己又有利的节税事项。1994年颁布的
税法中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当企业的年经营额
较少,财会制度不够健全时,可以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既有有
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当某企业由于享受抵扣的进项税额较少,同时没有增值
税发票又不太影响企业业务时,申请小规模纳税人本身即是节税筹划。
二、节税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节税筹划是一种不违反税收政策法规的行为,也可以说节税筹划是
在合法的条件下进行的,是在对政府制定的税法进行比较研究后进行的纳税优化选择。
2.政策导向性。从宏观经济调节来看,税收是调节经营者、消费者行为的一种
有效的经济杠杆。政府可以根据经营者和消费者谋取最大利润的心态,有意识地通过
税收优惠政策,引导投资者和消费者采取符合政策导向的行为,以实现某些经济或社
会目的。
3.高策划性。节税筹划一般都是在应税行为发生之前规划、设计和安排的,它
可以在事先测算出节税的效果,因而具有超前策划性。这种超前策划,既要求纳税人
充分了解政策法规,又要了解自己的经济业务,从而利用合法的政策优惠,进行充分
而有效的节税筹划。
三、节税筹划的意义
1.有助于抑制偷、逃税行为,强化纳税人的法律意识。作为纳税人,谁都希望
减轻税负,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如何减轻税负,方法、手段可以说多种多样、五花
八门,但如果有不违法的方法可以选择,自然不应做违法之事了。
2.有助于优化产业结构和投资方向。纳税人根据税法中税基和税率的差别,根
据税收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投资决策、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尽管在主观
上是为了减轻负担,但在客观上却是在国家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下,逐步走向了优化
产业结构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
3.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
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要素,节税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效果。
4.从长远和整体看,节税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
家的税收总量。节税筹划有利于企业,也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进行
节税筹划,虽然降低了税负,但是随着产业布局的合理,可以促进生产进一步发展,
企业收入和利润增加了,从整体和发展上来看,国家的税收收入也将同步增长,使经
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达到紧密、有机的结合。
四、节税筹划与优惠政策
企业经营管理者们在进行节税筹划之前,最为基本,也最为关键的是充分了解、
熟练掌握现行税法中的优惠政策,因为优惠政策是阳光下的政策,是光明正大,且合
法的筹划依据,因此,我们将优惠政策集中在本部分介绍,供节税筹划时利用。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节税筹划中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境内经济的发展,在涉外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中作出了许多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鼓励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为
外商节税筹划提供诸多方便。
1.减按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1)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
营的外国企业。
(2)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
(4)在经济特区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外资银行分行、
中外合资银行以及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入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入营运
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
(5)从事港口、码头建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6)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
投资企业,以及在北京市新技术开发试验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
企业。
(7)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机场、港口、铁路、公
路、电站等能源、交通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带项目在上海浦东新区成片土
地上从事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
(8)在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保税区内从事加工出口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9)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设立的从事国家鼓励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上述适用15%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所
得。因此,存在着地区节税策划和经营内容的策划问题。
2.减按24%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优惠。
(1)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2)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3)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4)设在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分生产性和非生产性,都可以减
按24%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享受定期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限
于生产性企业。
上述适用24%税率缴纳所得税的,仅限于企业在相应地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所
得,如果在地区上和经营内容上想获取更大的优惠,也存在地区节税策划和经营内容
上的策划,以便充分享受此项优惠。
3.定期减免税的优惠。坚持鼓励外商投资实施地区倾斜政策与产业倾斜政策相
结合的原则,为引导外资投向,鼓励举办采用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全部或大部分出
口的外商投资企业。对按照产业政策鼓励投资的企业,除给予以上介绍的15%和2
4%低税率照顾之外,还给予定期免税、减税的优惠,即所谓“免二减三”。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税。但属于石油、天然气、
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设在不发达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
照税法规定享受2年免税、3年减半征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在以后的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纳15%~30%的企业所得税。
(3)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
业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
(4)在海南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码头、铁路、公路、电站、煤矿、
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
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海南省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
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上海浦东新区设立的从事机场、港口、公路、铁路、电站等能源、交通
建设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上海市税务机关批
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
收企业所得税。
(6)在经济特区设立的从事服务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超过500
万美元,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经济特区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
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7)在经济特区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地区设立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金
融机构,外国投资者投人资本或分行由总行拨人运营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经营
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
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8)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中外
合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
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外商投
资企业,依照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税收优惠规定执行。设在北京市高新技术
开发区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北京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9)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税法规定的
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其他已经按15%的税
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
税。
(10)外商投资企业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税。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上述第(8)项、第(9)项、第(10)项规定申请免征、
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提交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由当地税务机
关审核批准。如何获得有关证明文件?如何确认?需要节税策划,方可完成。
4.再投资退税优惠。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取得的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
投资,税法作了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所谓外商投资再投资,是指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将其从该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提取前直接用于增加注册资本,或者在提取后
直接用于投资兴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行为。对外国的投资者的再投资行为,我国采
取了对原已缴纳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金全部或部分退税的措施。
(1)全部退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
先进技术企业,以及外国投资者将从海南经济特区的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海南
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业开发企业,可以依照规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
分已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兴办、扩建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
营起3年内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或者没有被继续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
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2)部分退税。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
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
的,可经法定程序,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
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关于退税,投资者须进一步掌握退税程序、退税计算和限定条件的节税策划,如
何进行以上方面的节税策划在下一节再行分析。
5.地方所得税的减免税优惠。税法规定,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地方
所得税需要减、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因此外商
如何才能获得地方政府的所得税的减、免优惠,需要作特别的节税策划,其中弹性空
间极大。
6.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预提所得税的减免税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
(2)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给中国政府和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这里的国际金
融机构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
发展基金组织等国际金融机构。
(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税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中国国家银行是
指: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
银行和其他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经营外汇存款等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
(4)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及开发重要技术提
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减按10%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或条件优惠的,可免征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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