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28)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四、重新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税务登记之后,如果发生下列变化,应进行重新登记,而不是变更
登记。
(1)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转营其他行业。
(2)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改组。
(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设机构。
(4)纳税人发生合并。
(5)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联营而成立新的纳税单位。
纳税人如发生上述情况应从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和相应的批准文件到
当地税务机关办理重新登记。
五、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要有三种情形:(1)纳税人因发生解散、
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
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纳税人根据不同的注销登记原因,适用于不同的登记期限。
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纳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
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
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
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
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
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申报,填报“注销税务登
记申请书”并附送下列资料:(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书;(2)上级主管部门批文
或董事会、职代会的决议;(3)其他有关资料。
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料后,经审核符合注销登记的,应向纳税人发放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同时税务管理部门应将注销税务登记的有关信息通知
税务稽查部门。税务稽查部门通过实地稽查后,税务管理部门才可以对纳税人填写的
“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进行审核,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六、停业、复业登记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当
向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
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申请停业登记表,若有上级主管部门的,还应提交上级主管
部门同意停业的批准文件。
税务机关在收到纳税人的停业申请书后,应向纳税人发放“停业申请审批表”,
纳税人应办理税款清缴、发票缴销,有关税务机关发送证件的封存手续,并将上述情
况填在“停业申请审批表”中。税务机关在审核各项停业信息资料无误后(必要时可
实地审查),收回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将纳税人资料转入停业纳税人
库,对纳税人下发“核准停业通知书”以及“复业单证领取表”。纳税人停业期间发
生纳税义务,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依法补缴应纳税款。
当纳税人停业结束,进行复业处理时,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
提出复业登记申请,再由原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封存单证填列到“复业单证领取表”中,
纳税人重新领回封存的单证,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的有关资料信息由停业纳税人库转回
正常纳税人信息资料库。则整个停复业处理过程结束,纳税人可进行正常的营业活动。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
出延长停业登记,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税务机关应视为
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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