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27)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第二节 税务登记
一、税务登记的概念
税务登记作为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的起始点,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进行
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同时也是纳税人已纳入税务机关税收管理的一项书面证明。
作为纳税人,进行税务登记意味着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监督管理,同时享有依法获得税
务服务、领购发票、行政复议、减免税优惠待遇的权利。
税务登记的意义在于:它是税收征纳关系产生的基础,也是征纳法律关系成立的
依据和证明;是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即征纳的权利和义务的确认;是对税收法律关
系客体的初步明确。它既是税收执法机关掌握税源,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加
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必要程序。在《税收征管法》
及其《实施细则》中,对于税务登记的内容、范围、种类、登记方式等都作了明确的
规定。
税务登记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如下几项:(1)开业登记;(2)变更登记;
(3)停复业登记;(4)注销登记;(5)税务登记证验证、换证、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年检;(6)非正常户处理;(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8)逾期未办理
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验证、换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检等几项内容。
二、开业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规定,纳税人应自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
内,持营业执照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办理税务登记的书面申请,一般来说需
要准备这样一些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
(3)银行账号证明;(4)国家技术监督局发放的编码证书复印件;(5)税务机
关需要的其他资料、证书。税务机关在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完备的情况下,向
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对符合缴纳增值税条件的纳税
人,还应发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三、变更税务登记
变更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需要对原登记内容进行更改,而向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其适用范围主要有以下几种:(1)改变名称;(2)
改变法人代表;(3)改变经济性质;(4)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5)改变住所
或经营地点(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办理注销登记);(6)改变生产、经营范围
或经营方式;(7)增减注册资本;(8)改变隶属关系;(9)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10)改变开户银行和账号;(11)改变生产经营权属以及改变其他税务登记内
容。
当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纳税人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
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按照规定纳税人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
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
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时,若税务登记变更内容与工商登记变更内容一致,
应向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申请书;(2)工商变更登记表及
工商执照(注册登记执照)复印件;(3)纳税人提交变更内容的决议及有关证明文
件;(4)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5)其他有关资料。若变更税务登记
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则不必提交上述第(2)项和第(4)项资料。
若变更税务登记是由于纳税人被取消了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资格而引起的,则
需提交如下资料:(1)取消一般纳税人的决定文件;(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
认定原件;(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4)纳税人税种登记表;(5)
其他有关资料。
在纳税人提交了当地税务机关所需的税务变更登记资料的基础上,税务机关审核
了各项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领导批准后,应向纳税人发放“税务登记变更表”。纳税
人填写完毕后,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如变更登记不需改变“税务登记证”内容的,
则由税务机关将有关资料存入分户档案;如需修改“税务登记证”内容,则由税务机
关重新打印“税务登记证”,并将“税务登记变更表”中的变更内容录入分户档案,
纳税人领回重新打印的“税务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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