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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24)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三、发达国家纳税人的义务 (一)纳税申报的义务 几乎所有国家在税法中都明确规定纳税人要按期申报纳税。依法办理纳税申报是 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要求 纳税人限期纳税的主要依据。纳税人有义务依税法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 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为了履 行这一义务,纳税人应如实申报,并按规定期限足额缴纳税款。对漏报、不报或拒绝 申报的,不按规定期限预缴和清缴税款的行为,均要被依法处以数额不等的罚款或罚 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纳税人正确填写纳税申报表,自行计 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向纳税部门提交申报表,表明纳税人承担了依法纳税的法律责任。 纳税申报表也是税务部门进行审核、查账的依据。 (二)按时纳税的义务 纳税人理所当然有义务按时纳税。各个国家的税法一般都详细规定了纳税的最高 期限。一旦超过纳税最迟期限,一般都要被罚款,有的国家甚至要处以监禁。例如美 国,税款要以支票形式附在纳税申报表上,每年的4月15日是结算税款的最后期限。 由于可以采取邮寄的形式,而且纳税期限以邮戳为准,因此每年的4月15日,税务 局和邮局门前通常排起长队。香港人则把每年的1月称为“税月”。凡须缴税的纳税 人,税务局很早就寄来了税单,纳税人必须在1月份预缴本年税款及上年预缴的税款 与实际应收税款差额的90%,余下部分4月份以前缴清,逾期就要被罚款。 (三)纳税人的举证义务 根据各国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原告若控被告有罪,举证责任落在原 告一方。也就是说,原告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法院才能判被告有罪,否则被告将无 罪开释。在实践中,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这一原则同样适用于税务争端,这就 苦了税务当局。在一场税务争端中,税务局在法庭上指控纳税人偷漏税或不正当避税 时为了提供足够的证据,往往忙得不亦乐乎。然而,即使赔进时间又花了钱,税务当 局常常还是吃败诉的苦果。为了使税务当局在反避税和偷漏税的斗争中摆脱这种不利 的局面,一些国家开始在税收立法中背弃民法这一传统原则,通过税法条文的规定将 举证的责任转移给纳税人。例如,比利时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和法国税收法典第二百 三十八条A,这些条款包含了一个法律假设:某些支付,主要是对避税地的支付,是虚 构的,因此不能将它们扣除,除非纳税人能提供与之相反的事实。举证责任的逆转大 大有利于税务当局,改变了税务当局在税务争端中的地位。 (四)第三者的义务 这里的“第三者”,指的是征纳双方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例如,银行、雇主对 于某个特定的纳税人来说,就是超乎于征纳双方的第三者,除纳税人在征管过程必须 承担一定的义务外,第三者也必须承担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信息的义务,尤其是对银 行和雇主,税务部门都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澳大利亚,雇主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供 如下情况:工资支付情况;雇主和雇员关系不存在后给予的定额支付;私人超过1万 美元的建筑项目;支付给股东的利息和红利等。雇主若是不提供这些信息材料,则会 受到罚款的处罚。在比利时,除雇主必须提供有关雇员的收入情况外,税务管理机关 可以要求任何个人或组织(包括银行在内)提供某一特定纳税人的有关情况。在芬兰, 银行有义务为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利息所得,借款数额和各大公司支付股息的资料。 当然,为了确保纳税人的隐私权和保密权,税务部门在向第三者索取有关纳税资料时, 还必须履行一定的法律程序。有些国家由于其特殊的原因,对第三者提供信息的义务 有所限制。例如瑞士,由于其银行法在世界上最为严密,规定仅与纳税人有经营往来 的银行才有提供纳税人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税务部门必须遵守有关保密法规。但是, 瑞士对第三者不提供有关信息的罚款也较重,最高可达5万瑞士法郎。在第三者有提 供纳税资料义务方面,美国的规定是较为完备的。美国税法规定,雇主必须提供雇员 收入方面的资料,并预扣税款。支付者必须报告支付给非居民个人和外国公司的收入 数额,雇主和银行被强制要求提供有关纳税资料,对提供错误信息者也要处以罚款, 最高罚款可达10万美元。 除了上述各种主要纳税义务外,纳税人还负有其他纳税义务,如加拿大税法规定 纳税人应履行下列义务:按税法要求代扣代缴税款;按税法要求提供纳税资料、报表, 提供记录;保管会计账册和记录。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发达国家一般都十分重视通过税法宣传、咨询来提高纳税人 意识,促进纳税义务的全面履行,以改善税收环境,这方面值得我们学习。如日本, 为了提高国民的纳税意识,税法宣传被视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内容之一。每年都在全国 范围内开展“税收宣传周”活动。在此期间,到处高悬大幅税收宣传标语,举办图片 和摄影等大型税收展览会、税收咨询,还有茶道表演、品酒、速写画像等活动。内容 丰富,生动活泼,观展者络绎不绝,收到了良好的效果。日本的税收宣传主要有两个 方面的内容:一是纳税义务观的宣传。这方面的宣传口号有“纳税是公民的义务”、 “正确申报纳税是公民必须遵循的社会生活准则’、“请你正确申报纳税,因为这个 社会依靠你们生存”等等;二是纳税常识的宣传,诸如各种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计 算方法、缴纳时间和注意事项等。日本各级税务机关每年大量编制印发各种税收资料, 仅东京都国税局每年印发的有关书籍就达10万册,这些书籍都可免费借阅。又如, 加拿大不惜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税收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以加强纳税人 的法制观念、纳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为了促使纳税人自觉纳税,政府向纳税人提供 全方位的税务服务、完善的社会司法服务,主要形式有咨询服务、电话服务、发放宣 传品以及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的作用进行税收的教育等。再如,新加坡对开征消费 税的宣传教育做得很周到,除了通过广播、电视进行宣传外,政府还曾准备了80万 张传单,在街头散发,印刷了25万份纳税手册送给商人。与此相配合,税务机关开 办了各种讲座和座谈会,全国消费者协会密切注意市场物价动态,公布物价情况,对 于趁机哄抬物价者,群众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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