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23)
录入时间:2002-01-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5/2002信息】 二、纳税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
根据纳税人在整个税收法律关系不同阶段的具体任务和不同表现,总的纳税义务
的义务内容实际上有三个方面的具体表现:
(一)形成义务
对于依法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当事人,如何使自己成为纳税人,相应地取得纳税
义务的资格,为实际纳税作难备,这是他们纳税义务履行的前提与必备条件,因而也
成为纳税人义务履行的首要表现,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与要求:一是依法办理税务登
记义务。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就其生产经营活动而于开业、歇业前以及经营范围发生变
化时,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法律手续,这是税收征纳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消亡的法律凭证。纳税人有义务就应税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税务登记、履行
登记义务,为后来实际纳税义务的履行作好准备。对于纳税人不履行这一义务的,税
务机关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给予相应的处罚。二是纳税申报义务。纳税申报是纳税
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定手续,是税务机关确定应征税款、开具纳税凭证、要求纳税人
限期纳税的主要依据,同样也是纳税人开始实质履行纳税义务的必经阶段。纳税人有
义务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纳
税资料,纳税人故意漏报、不报或拒绝申报的,应受到法律追究和处罚。
(二)辅助义务
为保证税收法律关系的正常顺利进行,保证征纳双方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在
税收法律关系中,纳税人有责任依法协助税务机关的工作,使其行使与发挥税收征管
职权,为最终实现税收作出必要的辅助工作,这一阶段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主要表现
为三方面:
1.接受账簿、凭证管理的义务。纳税人的账簿、凭证是税收征管中证明其应税
项目和计税的依据,纳税人有义务接受税务机关对账簿、凭证等作的指导和管理,依
法建立健全财会制度,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等资料,以履行这方面义务。
2.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义务。税务机关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管权,纳税人有义
务接受检查,主动配合税务机关依法组织的税务检查,如实向税务机关反映自己的生
产经营及财务制度执行情况,按规定提供必要的资料、报表、数据等信息,不得故意
隐瞒或作伪,不得阻挠、刁难税务机关的检查。
3.及时提供信息的义务。纳税人除通过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向税务机关提供与
自己纳税有关的信息外,还应当及时地将其他与纳税相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包
括纳税人主体变动、经营范围、规范的变化,以及自然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等等,
通过这些与纳税相联系的信息提供,为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征管提供不可缺少的帮
助,使纳税人相应的辅助义务得以履行。
(三)支付义务
这是全部纳税义务的核心内容和根本要求,是整个税收制度,包括税收经济制度
和税收法律制度的基石、出发点和归宿。纳税人应忠实地履行向国家支付应纳税款的
纳税义务,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如数缴纳税款,根据不同税法对不同税种所确定
的不同的纳税期限、纳税数额和纳税方式,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通过纳税人税款支付
业务的履行,整个税收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税收目的得以实现,税收法律关系当事人
各自的权利也最终归于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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