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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15)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二、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 围绕着税款的形成和税收的实现,发生在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的征纳关系呈现出 多种表现形式,主要包括税收行政管理关系、税收经济关系、税收中的一般民事关系 以及最根本的税收法律关系。其中税收法律关系将在下面几节中分步予以介绍。 (一)税收行政管理关系 税收行政管理关系是指围绕着税收的征收管理活动而发生在纳税人与征税人之间 的行政管理关系。这是由征税人代表国家行使税收征收管理权力,通过国家行政管理 活动而直接作用于纳税人所形成的特定的行政管理关系,其核心是国家权力在税收管 理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其内容是通过税收行政管理活动使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纳税义 务得以实现。征税人通过税收管理,不仅对国家履行应尽职责,同时又依法保障和维 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税收征纳关系维持在一个正常、合理的秩序下。 从表面上来看,税收行政管理关系反映的是征税人(税务机关)通过对纳税人应 纳税款所进行的计算、核审、征(收)缴、解押、入库以及稽查、处罚等管理活动, 或者从另一方面来说,反映的是纳税人在征税人的税收行政管理下完成税款的核定、 缴纳(补交、受罚)等活动,但究其实质,税收行政管理关系反映的是国家对税收活 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本质要求。 作为抽象政治代表的国家,是通过对社会事务和社会活动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方式 来体现其对各项事务的管理的,税收活动当然也不例外。且不说税收实现的程度与好 坏直接维系着国家财政状况,关系国计民生,单就税收杠杆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决定 和影响方面,也使得国家对税收管理丝毫不会松懈。基于同样的原因,国家又只能是 借助于各专设的国家机关使国家行政管理权力的行使成为现实。因此,代表国家行使 税收行政管理权力的税务机关——征税人,便成为税收行政管理关系的当事人,通过 对税收的征收管理,一方面代表国家对税收活动、纳税人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力,使 税收关系维持在国家需要和认可的水平,使纳税人的应尽义务充分履行;另一方面, 不仅使得国家利益因此得到保障,而且使纳税人合法权益也得到保护。 对税收行政管理的另一方当事人——纳税人而言,由于其法定的纳税义务以及在 税收行政管理关系中成为被管理者的身份,使其在税收行政管理关系中总是处于被动、 从属的地位。无论是其应尽纳税义务的形成,还是应纳税款的确定,以及履行纳税义 务的方式、地点、期限,甚至包括为履行纳税义务而必须接受的诸如提供必要的资料、 接受必要的检查等,都从某一方面反映出作为从属的当事人的身份和地位。这当然取 决于国家的税收行政管理的需要,然而,在纳税人在忠实地履行完应尽纳税义务的情 况下,其合法权益也会因税收行政管理活动而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在很大程度上,也 正是由于税收行政管理活动,才使得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所以,税收行政关 系不仅体现了国家对税收活动的行政管理,体现出在税收关系上的国家利益(税收财 产利益和税收管理权限实现),同时也反映出国家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税收经济关系 税收征纳关系从最直接的层面上来看,首先表现为国家、征税人(税务机关)、 纳税人围绕税款而发生的财产交换关系或称之为经济关系,所不同的是,这种税收经 济关系中的财产交换关系,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发生在经济主体双方之间的互换,而是 表现为一种非等价的、单向的、无偿的支付或缴纳,即由纳税人无偿地向征税人,并 通过征税人向国家支付应纳税款,换句话说,征纳双方的税收经济关系主要是通过纳 税人单方向征税人支付税款,或者说征税人代表国家无偿从纳税人手中取得应付税款 而表现出来的,从而体现出税收所具有的“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 点。征纳双方之间税收经济关系的这一表现形式是由税收的本质所决定的。 其实,这种发生在纳税义务履行时,或者说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实现时的财产交换 表现形式,只是完整的税收经济关系的一种表现而已,完整意义上的税收经济关系仍 具有着其他经济关系所共有的经济(财产)互换性质,只不过在税收关系上表现出了 时空上的“错位”而已。正如我们所知道的,通过国防、外交、经济以及社会事务的 管理,国家又将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收入转而用在提高公共福利的财政支出上,通过 时间与空间上的“错位”,每一个纳税人其实又从国家手中,借助于公共品的获得等 转移支付,实现了其缴纳税款的“对价”(consideration),取得了相应的回报与补 偿,换句话说,今天我们每个纳税人表面上看起来无偿支付的税款,其实在明天或者 后天公共福利的改善上得到了应有的回报。究其实质而言,税收经济关系仍是一种双 向的、等价的交换,只不过在发生的时间与空间上不对应或称“错位”,并非像一般 财产关系那样同时发生而已,这就是税收经济关系的本质。 一定意义上来说,正是基于税收经济关系中财产交换在时空上的“错位”,国家 通过税收征管活动,得以在“今天”聚敛起纳税人的税收,为“明天、后天”的经济 与社会发展积累起必要的财政准备,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纳税人也才得以通过“今 天”的纳税,使“明天”公共福利的改善成为可能,成为现实。 (三)税收中的一般民事关系 作为一般的社会组织,征税人在作为行政主体行使国家赋予的征税权利的同时, 也有着为履行其职责而必须进行的普通民事交往,即使是在其职权管辖范围内,征税 人也可能与有关纳税人发生着一般的民事关系,如买卖、支付一定的劳务费用等,此 时征纳双方都只是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所发生的也只是受制于专门用以调整 平等主体间财产关系的普通民事法律制度的调整,从而形成一般的民事关系。 这种民事关系的本质是平等,即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一方当事人征税人与作为平 等民事主体的另一方当事人纳税人围绕着正常的财产交换关系而发生的往来,或基于 购买,或用于支付劳务,或因为消费。需要强调的是,即使是在征税人的管辖范围之 内,这种平等民事关系也不因税收行政管理而发生任何改变,这只是一种平等主体之 间的平等财产交换,作为征税人,尤其不能将其作为代表国家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力 的身份带入平等民事关系中进行“交换”,否则,其结果非但使一般民事关系受到扭 曲,而且会极大地损害国家税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与发挥,并有可能因自己的行为 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此时的纳税人对征税人并无任何依附、从属关系,完全 有理由拒绝一切违背公平交易原则的非分和额外要求,而根据平等民事关系的要求正 确处理其与征税人的普通的正常的财产交换活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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