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19)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第四节 纳税人的权利
作为权利,体现和反映的是法律的一种确认、保障以及承诺,是法律对权利主体
依法可以(或能够)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以及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为的
许可与保障,并且当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因故受到侵犯时,权利人所应获得的救助和补
偿。纳税权利反映的是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时可以或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保
障与承诺,并且当有关当事人或组织侵犯了纳税人为法律所认同的上述利益时纳税人
因此而获得的救助与补偿。
一、纳税人权利的特征与属性
发生在税收法律关系之中的纳税人依法享有与行使的纳税人权利包括以下几方面
的基本特征与属性:
(一)权利的法定性
权利的法定性是几乎所有权利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纳税权利也不例外。只有通
过税法的明确规定,这些内容方可被称之为纳税权利并为纳税主体依法取得和依法行
使,离开法律规定这一前提,纳税权利也就失去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二)权利的现实性
我们并非抽象地认识纳税权利,也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纳税权利现实性的要求
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税法能够规定,对暂时不能由税法确认的内容是无法主张权利
的;二是税法予以保障,这同样是我国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对于缺乏相应税法保障
的东西,纳税人一厢情愿地作为权利来要求是不可能的;三是符合我国国情,即与我
国现实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历史阶段相适应,与我国现实所提供的实现这些权
利的可能条件相协调一致,而不仅仅是国外规定的简单移植。
(三)权利的多样性
即纳税权利应当包括自然权利、基本权利和派生权利等多方面内涵,其中与纳税
人的自然存在相联系并与纳税息息相关的部分权利我们称之为自然权利;而纳税人在
纳税活动中必须具备方可实际履行纳税义务的部分我们称之为基本权利;随着纳税人
纳税行为的进行,其所参与的税收法律关系的发展而生成的权利则为派生权利。所以,
纳税权利是一项综合性、多样化、内涵丰富的权利。
(四)权利的财产属性
这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纳税权利如同其他财产关系中的权利那样具有财产性质,
而应认为纳税权利具有财产属性。它或与纳税人的财产依法避免损害紧密相联,或在
纳税人的财产受到不法侵犯时作为依法提起救济援助或补偿的合理依据或前提相联系。
由于纳税人纳税义务履行的财产属性,使得纳税权利不可避免地具有财产权利的特征。
(五)权利的先决性
纳税权利中除自然权利外,其他权利的取得与行使均需要取决于一定的先决条件,
即纳税义务的履行。它或者是与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发生,或者在履行完纳税义务之后
方得以产生,并对纳税人产生作用。离开了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这一前提和先决
条件,是不能够泛泛空谈纳税权利的取得与行使的。
(六)权利的对应性
纳税人的纳税权利内容,往往对应地成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并
且大多数情况下需要在税务机关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纳税权利的实现才会有可能。
离开或失去税务机关为维护和帮助纳税人实现纳税权利所作的努力和所尽的职责,纳
税人权利始终只能是一种空洞的可能与停留在纸面上的利益。税务机关相应义务的履
行便成为纳税权利对应性要求在客观上的必然表现。
(七)权利实现的多样性
依法赋予纳税人的纳税权利在其实现途径上呈现出多样性的特点:一是主体多样
性,既可由纳税人亲自实现这些权利,也可由其代理人来代行权利;二是实现方式多
样性,既可由纳税人亲历亲为来主张这些权利,也可由纳税人通过其他机关或借助第
三人的行为来实现这些权利;三是最终权利实现的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纳税人这些纳
税权利的最终实现既可表现为一种财产利益,也可通过纳税人人格权利的主张来实现,
还可借助一般公民权利的主张与行使来达到。
纳税人权利的这种属性与要求,有些表现为纳税权利与生俱来的内容,有些则表
现在纳税人实现这些权利的过程与结果当中,还有些则借助于相应义务人对应尽义务
的履行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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