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18)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第三节 征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征税人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征税权利的一方当事人。由于国家的征税权是通
过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行使的,征税的有关权利与义务都是由其承担的,因此,狭义的
征税人只能是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在我国税务行政执法机关这个大系统中,国务院作
为最高行政机关,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税收工作,组织实施各项税法。财政部和国家
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管理税收工作的职能部门。一般由财政部制定一部分税收政策,而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比较具体的税收政策,并负责具体实施税法,组织征收管理
工作。按照分税制的要求,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两套行政执法
系统,国家税务局直接代表中央政府组织中央税收收入;地方税务局作为各级地方政
府的职能机构负责组织本地区的税收征收活动,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接受国家税务总局
的业务指导。此外,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海关负责关税的征收管理,因而也
享有征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广义征税人的组成部分。
一、税务机关的权利
(一)征税权
这是税务机关最基本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因征税而进行征收管理的权利。按照我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机关的征税权具体包括:要求纳税人依法办理纳税登
记、设置账簿、合法使用记账凭证、发票、依法申报纳税;要求纳税人提供与纳税有
关的资料;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审批减税、免税、退税、延期纳税等。
税务机关有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内,对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予以审批,
但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的规定。为了照顾纳税人的
某些特殊困难,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纳税人可以延期缓纳税款。
(二)税法解释权
这里的税法解释指税法的行政执法解释。有关税务行政机关按照税收法律、法规
的授权,可以在一定范畴内对税法作出符合税法立法精神的相应解释。
(三)估税权
估税权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纳税人的税基难以准确核定,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一定的方法估算其税基,或直接估算其税额。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估税权主要包
括三个方面:
1.纳税人未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有关纳税资料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2.纳税人发生了纳税义务,但是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
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3.纳税人采用一定的方式避税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四)委托代征权
委托代征权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法的授权,委托没有税收管理权的机关或单位代
征某些税款,以简化税收征收管理,降低税收成本。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少数零星分
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委托单位按照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
依法征收税款。
(五)税收保全权
税收保全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为确保取得税收收入,依法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采
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等措施。包括扣押、查封财产和暂停
支付银行存款等具体措施。我国税法规定,只有当没有营业执照的纳税人拒不缴税;
或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税嫌疑,且在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内有明显的转移、隐
匿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的迹象,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的,以及个人欠税欲离境时,
税务机关才能行使税收保全权。
(六)强制执行权
强制执行权是指税务机关有权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性
措施收缴税款。按照我国税法的规定,纳税人被实施税收保全后仍不能缴纳税款的,
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与期限,就要被强制执行。
(七)税收检查权
我国税法赋予税务机关的检查权包括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
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到纳税
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检查扣
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
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
凭证和有关资料;经批准查核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存款账户和储蓄账户。
(八)税款追征权
对纳税人因各种原因而未缴或少缴的税款,在法定期限内,税务机关有权将其追
回。我国税法关于税款追缴时效的规定有三种情况:第一,一般情况下追缴期为3年;
第二,漏缴税额超过10万元的,追缴期为10年;第三,纳税人因偷税或骗税少缴
的税款,税务机关有权无限期追缴。
(九)行政处罚权
行政处罚权是税务机关的一项重要权限,是实施税法最有力的保障。罚款是实施
税务行政处罚的基本形式,对于情节轻微的、一般的违反税法的行为,以及轻微的偷
税、抗税、骗税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都可以依照税法处以一定数额的罚
款。
二、税务机关的义务
我国税法规定的税务机关的义务主要包括:
(一)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征的义务
经审核,纳税人符合税务登记条件时,要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税务
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二)保密义务
税务机关进行证书和税务检查时,有为纳税人保守秘密的义务,对检举违反税收
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检举人,税务机关应为其保密。
(三)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有义务立即返还。
(四)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
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期限内已缴纳税款,应立即解除
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
货物或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五)依法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即在税务行政复议中依法受理复议,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在税务行
政诉讼案件中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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