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7)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第二节 税收收入的归属——谁拿走了我 们的钱 了解我国的税收收入的归属,对企业管理者来说,就是要了解是谁拿走了我们的 钱,又是通过什么样的税种拿走的。 一、税收是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一种无偿形式 我们说,自古以来,税收就与一个国家的公民息息相关,但并不是说,税收自从 人类社会产生起就有了。实际上,税收是经历了漫长的社会发展之后而产生的。当社 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国家出现了,伴随着国家的出现,税收产生了。税收的 历史使命是为国家服务,而不是为个人服务;当然,不能否认的是,在历史上,君主 利用税收为自己谋求利益。 在原始社会,由于生产力低下,个体的生存和发展总是要受到周围恶劣环境的威 胁。只有结成群体,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成果,才能生存下来。真正做到了“一夫不 耕,众受其饥;一女不织,众受其寒”。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劳动成果只能 维持人们最低的、基本的生活需要,谈不上有什么剩余产品,更谈不上有比最低需要 更高的需要了。原始社会中后期,先后发生了两次社会大分工:第一次大分工是畜牧 业和农业的分离;。第二次大分工是手工业和农业的分离。这两次社会大分工,极大 程度地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产品出现了。剩余产品的 出现,产生了私有制和剥削,人类社会也就随之而分裂为利益对抗的阶级,即剥削阶 级和被剥削阶级,因而也就有了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为了调和阶级矛盾和阶级冲突, 就需要有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机构,这时国家就应运而生了。 国家虽是一个抽象名词,但需要有体现它存在的实体。只有军队、监狱、司法, 以及警察等作为体现国家的机构的正常运转和执行职能,国家才有实际意义。但这些 国家机构本身并不是生产机构,它们并不能造出物质产品以用来自己消费或拿出一部 分和别的经济主体进行交换。而要维护这些机构的正常运转,就要占有和消耗一定数 量的产品。由于上述原因,国家只能凭借手中强大的政治权力取得一部分社会产品, 维持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执行。我们把这种国家利用政治权力直接从社会产品中取得 分配成果的形式称为税收。不难看出,税收是因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我国从夏代开 始即有“任土作贡”即按土地好坏分等征税之说。《孟子》一书中有这样的记载:夏 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如果以春秋时代的鲁 宣公(公元前594年)实行“初税亩”作为我国税收正式形成的标志,距今也有近 2600年的历史。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政府担负的职能极其广泛,如: 政府要为其公民提供国防,保障国家主权,不受外敌侵犯;提供司法,保障公民 个人权利不受侵犯。 政府要无偿地向穷人转移支付部分收入,或者向他们提供生活必需品,尽量缩小 穷人和富人的差距,寻求社会的公平和公正,提高社会福利。 政府要修路,为学校提供资金,开发资源,进行环境保护这类个人不愿做或不能 做的事情,政府只有承担起这类基础产业的建立和发展,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 福利水平提高。 政府要履行如此广泛的职能,显然需要大量的财政资金作为后盾,那么,满足政 府履行职能所需要的钱是从哪里来的呢? 国家要取得任何一种财政收入,都是以国家所拥有的某种权力为依托的。自古以 来,国家一直拥有两种权力即政治权力和财产权力。由于所凭借权力的不同,政府取 得收入的形式也不同。依据政治权力取得的收入是无偿的,国家并不需要为此付出代 价,不需要提供货物或劳务,如税收;依据财产权力取得的收入是有偿的,国家通过 转让生产资料的使用权而取得收入,或出让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变换产权以取得收入。 这两种方式都是与付出相联系的,所以取得的收入形式是有偿的,国家需要为之付出 代价,如利润上缴、发行公债等。 因此,税收是一种重要的无偿筹资形式,它是指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凭借其政 治权力,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 二、我国税收收入的归属 (一)分税制的概念 我国1994年税制改革,实行了分税制。分税制是指在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事 权的基础上,按照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实行分税制, 有利于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 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持续、快速、 健康发展。 (二)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的划分 目前,我国税种可分为属于中央财政收入的中央税和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地方税, 以及中央与地方的共享税。税种的归属不同,征收机构也不同。我国将维护国家权益, 实施宏观调控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 地方的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按现行税种进行划分,税收收入 的归属内容具体是: 1.中央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消费税;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 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得税;铁道部、 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收入;中央企业上缴利润。 2.地方税。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 宰税;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 3.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增值税;资源税;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