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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11)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第六节 税务行政法制——从税务行政复 议到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复议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对作为征税人的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依法向该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由上一级税务机关对引起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认定和裁决的一种活动。 (二)税务行政复议的目的 实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税收执法权, 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保护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三)税务行政复议四项原则 1.合法原则。这项原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税务行政复议工作自身必须依照法 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二是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裁定时,必须 依照法律规定去评判。 2.及时原则。所谓及时原则就是要尽可能快地解决税务行政纠纷,不能因税务 行政纠纷的迟迟不解决影响税务机关的工作,影响纳税当事人的权益。 3.准确原则。这项原则就是要求税务行政行为客观、适度、公正。 4.便民原则。便民原则就是要方便人民群众,不使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太劳累, 尽量减少其负担。 (四)复议结果处置 复议决定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 法律效力。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 起诉,对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税务行政诉讼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概念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税务 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 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目的 税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税务行政案件,保护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包括: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 解原则、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和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 则。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判决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经过调查、收集证据、开庭审理之后,分 别作出如下判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对一审人民法院的判 决不服,当事人可以上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人民法院 有权依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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