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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5)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二)我国完善的税收制度的目标模式 不同国家的不同历史阶段有不同的税收制度。税收制度合理化和优化是各国政府 和经济专家普遍关注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税制改革的方向,我国完善的税收 制度的目标模式应该是:宽税基,低税率,小成本,简手续,严征管,重处罚。 1.所谓宽税基,主要指从税源上看,该缴税的纳税人(包括企业公司法人、非 法人企业厂商以及自然人等)不漏户,应税收入(包括应税财产、应税行为)不漏征、 不漏管,这样,应税的基础或者说应税的面就宽阔,应税收入就多,税收收入就多。 宽税基与低税率相辅相成,税基宽了,才有可能做到低税率。 设T为税收收入;K为税率;S为税基。 则T=KS。 通常,在一定年度,T为一个常量,S越大,则K就有可能降低,全部纳税人实际上 或者感觉税负就轻;反之,S越小,则K只能提高,全部纳税人实际上或者感觉税负就 重。 宽税基的基本要求,一是尽量减少漏管户;二是尽量提高征收率。 2.所谓低税率,主要指主要税类、税种、税目的税率要低一些。如果税基宽, 漏管户少,征收率高一些,低税率不一定少收税;反之,如果税基窄,漏管户多,征 收率低,高税率不一定收的税多。 3.所谓小成本,主要指税收管理的成本要低,税收管理要讲成本,讲核算。降 低税收成本涉及的问题很多,包括机构设置和地区布局、各项规章制度和税收文书、 硬件设备、软件网络以及人员的配备以及办税程序等,都有成本问题,不但要降低税 务机关税收管理的成本,而且要降低纳税人的成本。狭义的税收成本单指征税成本, 这也是通常所说的税收成本。广义的税收成本除包括征税成本外,还包括纳税成本、 机会成本和“超额负担”。其中,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分别是税务系统征税和纳税人 纳税而负担的直接成本,机会成本和超额负担属于间接成本。 据有关方面测算,1993年我国的征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约为2%左右, 1995年为3%左右,税收成本呈上升趋势。有关资料表明,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征 税费用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大都较低,而且呈下降趋势。其中,英国为1.3%~1. 5%左右,瑞典和日本为1%左右,美国为0.6%左右。香港1988年为1.1 7%,1989年为1.12%,1990年为1.11%,也呈下降趋势。目前, 我国税收公务员有100多万人,按人均平均工资、福利费、办公经费、基建费用2 万元,人均年征收税款70万元计算,该比重为2.8%,其征税成本偏高。 长期以来,我们对税款征收非常重视,在一些偏远地区,特别是一些小税种,不 惜往返几十里,花费不少人力、物力、财力,但往往税款征集为数寥寥。近年,因为 广泛推行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以及因不法分子虚开、代开、伪造增 值税发票侵吞国家巨额税款,各级税务系统稽查、外调的管理费用数额不少,加大了 税收成本。改进增值税管理办法,不但是增加税收收入、减少税收疏漏的迫切要求, 而且是减少征税管理费用,降低税收成本的迫切要求。 降低纳税成本还是我国深化税收体制改革必须解决的问题。降低纳税成本,减少 表单,简化手续,精简环节,方便纳税人,可以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也可以降低征 税成本,减少税收的跑、冒、滴、漏;反之,如果表单及手续繁琐、混乱、重复,纳 税人反感,不但加大了纳税成本,而且容易人为地制造空隙、漏洞,使不法分子偷税、 逃税、骗税有机可乘。因此,对纳税成本的关注和研究,至少应放在对征税成本关注 和研究的同等重要地位,毕竟征纳双方和征纳成本是对立统一体,双方是相辅相成、 相互影响的。 与纳税成本相关的是机会成本。由于国家征税,使纳税人失去了用这部分税款获 取别的利益的机会。对纳税人来说,这种可能获得的利益便是纳税的机会成本;对国 家来说,机会成本就是征收某种税所放弃的不征该税时可能获得的国民收入。由此可 见,税收的机会成本不但与纳税人的利益和行为密切相关,而且与国民收入增长密切 相关。研究税收负担的合理界限,必然要涉及到机会成本问题。 4.所谓简手续,就是税制确定之后,实际涉税事务操作程序和税务文书以及具 体运作应简化,尽量减少环节,减少重复,方便纳税人,提高税务行政效率。 5.所谓严征管,主要指税收征收管理要严格,这种严格、严密,包括征管法要 具体、严格,征管程序要规范,操作要严格,真正做到依法征税。税收管理是一项系 统工程,在全部税收管理中,征收管理是中心环节,从纳税申报到税款征收、入库, 从税源监控到税收检查和稽查,一环扣一环。 6.所谓重处罚,主要指对纳税人的偷、逃、骗、欠、抗税行为的处罚罚则要重。 偷税与反偷税的斗争,古今中外概莫能外。一部税收史,从某个侧面说就是一部偷税 与反偷税的斗争史,偷税行为伴随税收与生俱来。所以,根据法律、法规,对偷、逃、 骗、欠、抗税行为的当事人以及单位法人的处罚一定要重。不重不足以正国法,不重 不足以威慑图谋不轨的纳税人,不重不足以提高税法和税务机构税收执法的权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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