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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3)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二)所得课税的发展趋势 随着经济全球化、税收全球化趋势的发展,所得税全球化的趋势也非常明显。其 主要表现为:一是所得税在绝大部分发达国家的税制结构中始终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发展中国家的所得税的地位也普遍逐步提高;二是各国所得课税的税制和税收政策日 益趋同;三是国际间的所得税协调大大加强,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 从所得课税的各个基本要素来看,所得课税的发展趋势呈现出以下特点: 1.随着经济的发展,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所得课税的范围和规模也将 不断扩大。由于此类课税的特点、优点和其他税类无法替代的作用,此类课税在各国 税制中将继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但是,考虑到商品劳务课税的重要性依然存在和 社会保障税地位的提高,所得税的发展也将受到一定限制。在发达国家,所得课税的 地位将保持相对稳定,而发展中国家的所得课税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将随着商品 劳务课税所占比重的逐步下降而适度上升。从税制上看,免税所得的范围将逐步缩小, 征税所得的范围将逐步扩大。 2.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调节作用的强化,为了简化税制, 公平税负,保证财政收入,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客观上要求所得课税尽量实行 综合征收制,即对纳税人的所有所得不加区别地一并征税。但是,由于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纳税人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能力等方面因素的制约,也由 于市场调节的某些局限性和贯彻某些特定的税收、经济、社会政策的需要,分类征收 制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继续存在,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作为一种过渡方式,混合征 收制可能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但是,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也无论采 取何种税制模式,各国将普遍采取措施,适当缩小不同所得之间的差别待遇,如企业 所得与个人所得,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工薪所得与经营所得,普通所得与资本所 得,本国公民的所得与外国公民的所得,等等。 3.由于纳税人(特别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不断增加,企业生产、经营, 个人受雇工作、提供劳务,资本流动、技术转让等各类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所得 税的纳税人的情况也趋于复杂化,如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税收的关系、注册地点、纳税 地点的确定,个人的住所、工作地点、纳税地点的确定,等等,传统的“居民”、 “所得来源地”等税收概念在特定范围内已经难以确定,从而给所得税的管理带来了 许多新问题和新机遇。各国税务当局将采取各种手段加强对纳税人的监控,国际税收 管辖权也将受到更大的重视。此外,应当尽量避免所得税制度对于纳税人的婚姻和家 庭状况带来不利的影响,如由于夫妇分别申报或者联合申报等不同的纳税申报形式引 起婚姻、家庭状况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的税负失衡。 4.纳税人的经济活动的复杂化必然造成税基的复杂化,而税基的合理化对于保 证财政收入、公平税负、调节经济至关重要。因此,各国对此将更加重视,并积极采 取措施,扩大税基。一方面,尽量将纳税人的各类收入计入所得额,减少不予计列项 目;另一方面,在扣除项目上尽量做到宽严适当,既要使纳税人为取得所得而支出的 合理费用得以充分扣除,从而使其必要耗费得以补偿,又要防止纳税人虚列开支,偷 逃税收。例如,各国普遍根据通货膨胀的情况适时酌情调整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宽免额; 对固定资产折旧、贷款利息、招待费、捐赠等则普遍加以一定的限制。为了防止关联 企业之间通过转让定价偷逃税收,许多国家还为此作出了专门规定,并将其列入国际 税收协定。 5.为了公平税负,促进竞争,优化资源配置,鼓励企业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增加利润,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企业所得税应当尽量采用比例税率或 者比较缓和的累进税率。如二级或者三级超额累进税率。考虑到小企业负税能力相对 较弱的实际情况,可以对其给予适当减低税率的照顾。为了调节个人的收入,实现量 能负担的纵向公平,并增加财政收入,个人所得税应当尽量采用具有一定累进程度的 超额累进税率,但是税率档次以不超过五级为好。为了照顾那些低收入者,同时也是 为了减少纳税人的数量,提高征管效率,可以通过规定一定的起征点、免征额、扣除 额等方式将他们排除在纳税人之外。就税率水平而言,应当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为 原则,避免过高的税率对生产、经营、投资、工作产生抑制、扭曲作用和诱发纳税人 的偷税动机,并为其他税种发挥作用留出适当的空间,企业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 30%,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不超过50%(均为中央税与地方税合计数)为好。 6.随着各国国内市场的统一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所得课税的优惠与限制作用 已经受到了很大的限制。越来越多的人们已经认识到,过去那种通过大量的所得税的 优惠与限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的作法并不一定能够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会带来税制 的复杂化,并由此造成许多漏洞,对税收和经济都十分不利,例如,对企业给予过多 的所得税优惠并不一定能使之更快更好地发展,对企业给予过多的所得税限制则牺牲 了效率,也无助于企业的发展。这种税收政策既不符合公平原则,也不符合效率原则, 从税制上来说也是混乱的。与此同时,也应当客观地承认各个国家、地区、部门、行 业、企业和个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负税能力的差异,并在所得课税方面实行适度的 奖励或者限制政策和差别待遇。这对于国家贯彻某些经济、政治、社会政策,促进经 济发展,保持社会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7.关于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一体化的问题。鉴于这两种所得税都是对所得 的课税,税制诸要素类似、相通,有些是可以相互转化的(如企业所得与个人所得), 有些是重合的(如独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也可以是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有些是 重复课税的(如对个人从企业取得的所得税后的股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 的趋势也大体类似,因此,两税一体化的倾向是存在的,其最突出的表现就是税制改 革时两税的协调动作和税收政策调整时两税的连带关系。但是,考虑到作为法人的企 业与自然人的区别、财政收入、税制的公平与严密等因素,对于企业单独征收所得税 仍然是有必要的。至于纳税人的重合、税基与税率的协调、双重课税的避免等技术问 题,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解决办法。例如,为了消除或者减轻对股息的双 重课税,各国分别采取了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对股息课税的税率,对分配利润 和末分配利润分别实行高低不同的税率,对股息免税,归集抵免法(估算法)等多种 方法。 (三)财产课税的发展趋势 影响财产课税课征形式和发展趋势的因素很多,其中比较主要的有:社会经济发 展水平、社会财富总量、财产的形式、财产的数量、税收管理水平、政府为实现既定 目标所作的政策选择如社会公平、经济效率等。 在以自然经济为特征的古代社会,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低,财产种类单一, 税收管理水平低下,因而财产税的课征形式主要是单一的土地税,并采用从量计征的 简单方法。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生产力有了质的飞跃,社会财富大量增加, 财产的种类越来越多,税收管理水平不断提高,财产税的征收范围已经并将继续逐步 扩大,税种也日益增多;并从对相对而言比较容易掌握的不动产征税,发展到对动产 征税。一般来说,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与富有的发达国家相比较,财产课 税无论在范围、种类、数量、课征方式、管理水平等方面都要落后得多。我国目前仍 属于发展中国家,财产课税制度也还很不完善,但也为今后的发展留下了较大的空间, 特别是大多数发达国家普遍征收、在财产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具有国民收入再分 配调节作用的遗产税至今没有开征,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我国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 的需要。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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