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1)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第一章 税收制度--征纳基础
由于在税收征纳往来中扮演的经济角色不同所造成的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与作为
征税人的税务机关相比,纳税人对税收知识的了解要欠缺得多。事实上,充分运用有
关税收知识,合理地进行纳税筹划,是降低税务成本的很好途径。然而,目前国内的
纳税人和企业管理者大都QS忽视了这一点,很大原因在于他们缺乏对我国现行税收制
度的整体把握。从整体上把握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背景、税制结构、征收机关、税收
立法和税收政策的制定、税收法律责任、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税务代理及
税务筹划等,对增加纳税人和企业管理者的税收知识,合法合理地纳税十分有益,下
面从与征纳基础有关的税收制度的七个方面分别予以介绍。
第一节 现行税制结构和今后税制改革的目标及任务
一、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和税法体系
(一)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
税制结构是税收制度的核心,也是税收制度的主要体现,它是纳税人需要掌握的
最基础的税收知识。
1994年,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市场经济统一性、竞争
性和开放性的特征,我国针对当时税种过多,税收调节功能交叉重叠的问题,按"统一
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对原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税制结
构因此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革后形成了22个税种,这些税种有很大一部分又经过
多次补充修改,到2000年,还剩下20个税种,这20个税种可以分成五大类,
它们是:
1.流转税。
(1)增值税。增值税是对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
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增值税是一种起普遍
调节和筹集资金作用的中性税种。它的特点是:按全部销售额计算税款,但只对货物
和劳务价值中新增价值部分征税;实行税款抵扣制度,对以前环节已纳税款予以扣除;
税款随货物的销售环节转移,最终消费者是全部税款的承担者,但政府并不直接向消
费者征税,而是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分段征收,各环节的纳税人并不实际承担增值
税税款。
(2)消费税。消费税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
位和个人,就其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税。简单地说,消费税是
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特点为:征税项目具有选择性,采取
列举税目,共有11个税目;征税环节具有单一性,只在生产(进口)、流通或消费
的某一环节一次征收;征收方法具有多样性,既有从价定率征收,又有从量定额征收;
税收调节具有特殊性,具体表现为一方面不同的征税项目税负差异往往很大,另一方
面配合了同属于流转税的增值税的征收,实际起到了加重或双重调节作用;税负具有
转嫁性,其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
(3)营业税。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
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其征税范围为增值税征税范围之外的
所有经营业务。它的特点为:一般以营业额全额为计税依据;按行业设计税目税率,
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实行比率税率,计征简便,便于征管。
(4)关税。关税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或关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一种税。它的
特点为:由海关代征;对商品进行详细分类,采用列举税目;差别比率税率的制定具
有很强的调节作用。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关税在贯彻对外开放政策,促进对外经
济贸易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关税
总体税率不断降低;可以预见,在加入WTO以后,我国现行关税税率还将进一步大幅下
调。
2.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取
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原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
和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而来。它的特点为:征税对象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成
本、费用等开支后的净所得额;应税所得额的计算,通常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调整过
程;征税以量能负担为原则;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的征收办法。
(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是对在
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以及在我国境内无
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而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特点为:纳税人具
有特殊性,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根据属人和属地原则确立税收管辖范围;
涉及到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定较为复杂,征管难度较大。
(3)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
征收的一种税。它的特点为:实行分类征收;累进税率和比率税率并用;费用扣除额
较宽;采用总额扣除法,计算简便;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征收方法。
(4)农(牧)业税。农业税是国家向一切从事农业生产并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
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国民经济中农业部门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牧业税是国家对牧业区、半农半牧区,主要从事畜牧业生产,有畜牧业收入的单
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国家参与牧业收入分配的一种形式。
3.财产税。
(1)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
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属于财产税中的"个别"财产税,征
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并且以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2)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
(3)契税。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
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并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4.资源税。
(1)资源税。资源税是为了体现国家的权益,促进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调节资
源级差收入,对开采资源产品征收的一种税。目前我国开征的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
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及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应税资源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为课税
对象而征收的。
(2)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征收范围内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
一种税。它的特点为:是对占用或使用土地的行为征税;征税对象是国有土地;实行
差别幅度税额。
(3)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
他附着物产权、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
的一种税。它的特点为: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征税面比较宽;采
用扣除法和评估法计算增值额;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实行按次征收。
5.行为税。
(1)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
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特定目
的税,是国家为加强城市的维护建设,扩大和稳定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来源而采取的
一项税收措施。它的特点为:税款专款专用;属于一种附加税;根据城镇规模设计税
率;征收范围较广。
(2)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
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对拥有但不使用的车船不征税。车船使用税兼有财产税和行为
税的性质,具有单项财产税的特点,实行分类、分级(项)定额征收。
(3)车船使用牌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
(4)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经济凭
证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印花税具有覆盖面广、税率低、税负轻、纳税人自
行完税的特点。
(5)屠宰税。屠宰税是对屠宰猪、羊、菜牛等牲畜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
人只要发生屠宰行为,不管是自食或出售,也不论是否取得销售收入,都应按税法规
定纳税。
(6)耕地占用税。耕地占用税是在全国范围内,对占用农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
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税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
主要目的,是运用税收手段,加强对土地的管理,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二)我国的税法体系
我国的税法体系由税收实体法、税收程序法和税收处罚法及税收争讼法组成。
上述20个税种,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以国家法律
的形式发布实施外,其他各税种都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立法,由国务院以暂行
条例的形式发布实施的,这20个税种对应的各单行税收法律、法规组成了我国的税
收实体法。其中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仅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适用。
构成我国税收程序法体系主体的是《税收征收管理法》。
构成我国税收处罚法的则是《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
的行政处罚和《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设定的刑事罚则。
构成我国税收争讼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复议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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