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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纳往来——处理好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的关系(10)

录入时间:2002-01-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4/2002信息】 第五节 税收征管制度——从税务登记到 税收处罚 税收征管是税务机关和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一项制度。 它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了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证明。纳税人在办理申请减 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以及其他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件。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必不可少的工具,也是税 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管理、核查的重要依据。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扣缴义务,就纳税事项向 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或代 扣代收税款,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如不能按期办理申报,可事先向税务 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四、税款征收 1.税务机关必须依法征税,不得多征,也不得少征。 2.扣缴义务人在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时,如果遇到纳税人以各种借口拒绝纳税或 拖欠税款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否则将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扣未扣、应 收未收的税款。 3.非经法律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开减免税的口子。 4.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可使用纳税调整权。 5.针对应征的税款不能保证征收的情况下,可使用税收保全措施,但应具备以 下两个条件,否则有侵害纳税人权利的问题。一是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 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二是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 隐匿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 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经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全。 6.对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 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下列强制措施:(1)书 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2)扣押、查封商品及 货物;(3)限制纳税人或担保人离境。 五、税务检查 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和监督纳税人履 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情况的一项管理制度。 六、税收法律责任及税收处罚 法律责任是法律的主体因其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违法行为是联系 在一起的。法律责任与法律义务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义务相对于权利而言,履行义 务的主体违背其应尽的义务,就是违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税收法律责任是指当事人违背其应尽的义务,违反税收法规,依法应承担的法律 后果,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保障纳税人和征税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 重大作用。税收法律责任对征纳双方都有同等的约束力,既包括对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及其他当事人违反税法的处罚,也包括对税务征管人员执法过程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税收法律责任的基本特点为:第一,其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当 事人,主要有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人员以及其他与税收法律关系有关的机 构人员;第二,法律责任主体必须有违法行为,即必须触犯了税收法律规范,没有按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三,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必须是税收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 罪的补充规定》和《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 税收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的税收法律责任。 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当事人各方因其违法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可分为行政责任 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税务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未触犯刑律时所要承 担的责任,其处分方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开 除等。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所要承担的责任。我国 刑律中规定的税收法律刑事责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 刑有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税收处罚对保证税收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实现具有重大作用,如果没有对 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和震慑,就难以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税收的职能作用也 难以发挥。根据第一节所述,我国税收处罚法具体主要由《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 “法律责任”一章对税收违法的行政处罚和新刑法中对“危害税收征管罪”设定的刑 事罚则构成,相应地,税收处罚由对违反税收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尚未触犯法律构成 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和对涉税犯罪的处罚两部分构成,具体内容将在第三章进行详 述。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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