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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印花税的纳税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28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8/2001信息】 1.模糊金额筹划法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有时会遇到计税金额 无法最终确定的情况。而我国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大多数都是根据合同所记载金额和具 体适用税率确定,计税依据无法最终确定时,纳税人的应纳印花税税额也就相应地无 法确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 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也就是说,经济当事人在书立合同之时,其纳税义务便已经发 生,应该根据税法规定缴纳应纳税额。 为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税法采取了一些变通方法。税法规定,有些合同 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 例收取的或是按其实现利润多少进行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 金标准而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 按照实际的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这便给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条件。 在经济交往活动中,经济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如果本身金额就较小,自然没有筹划 的必要,但如果金额相对较大,应纳税额较大时筹划便显得很有现实意义了。 模糊金额筹划法,具体来说是指经济当事人在签订数额较大的合同时,有意地使 合同上所载金额,在能够明确的条件下,不最终确定,以达到少缴印花税税款目的的 一种行为,假定某设备租赁公司欲和某生产企业签订一租赁合同,由于租赁设备较多, 而且设备本身比较昂贵,因而租金每年200万元。这时如果在签定合同时明确规定 年租金200万元,则两企业均应缴纳印花税,其计算如下: 各自应纳税额=2000000元×0.1%=2000元 这时,如果两企业在签定合同时仅规定每天的租金数,而不具体确定租赁合同的 执行时限,则根据上述规定,两企业只须各自先缴纳5元钱的印花税,余下部分等到 最终结算时才缴纳,从而达到了节省税款的目的。当然这笔钱在以后还是要缴上去的, 但现在不用缴便获得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对企业来说有利无弊,而且筹划极其简单。 2.压缩金额筹划法 印花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设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设立、领受的凭 证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各种经济合同的纳税人是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其计 税依据是合同所载的金额,因而出于共同利益,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可以经过合理筹划, 使各项费用及原材料等的金额通过非违法的途径从合同所载金额中得以减除,从而压 缩合同的表面金额,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如企业甲和企业乙欲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数额较大。由于加工承榄合同的计 税依据是加工承揽收入,而且这里的加工承榄收入是指合同中规定的受托方的加工费 收入和提供的辅助材料金额之和,因此,如果双方当事人能想办法将辅助材料金额压 缩,问题便解决了。具体的做法就是由委托方自己提供辅助材料,如果委托方自己无 法提供或是无法完全自己提供,也可以由受托方提供,当然这时的筹划就要分两步进 行。第一步,双方签订一份购销合同,由于购销合同的适用税率为0.03%,比加 工承揽合同适用税率0.05%要低。只要双方将部分或全部辅助材料先行转移所有 权,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要缴纳的印花税之和便会下降。第二步,双方签订加工 承揽合同,其合同金额仅包括加工承揽收入,而不包括辅助材料金额。 其实在日常生活中,如果经济交易活动能当面解决,一般是不用签订合同的,上 面所说的筹划中,辅助材料的购销不用订立购销合同,这也会省去部分税款。如果经 济当事人双方信誉较好,不签加工承揽合同当然更能节省税款,但这样可能会带来一 些不必要的经济纠纷。 压缩金额筹划法在印花税的筹划中可以广泛地应用,比如互相以物易物的交易合 同中,双方当事人尽量互相提供优惠价格,使得合同金额下降到合理的程度。当然这 要注意限度,以免被税务机关调整价格,最终税负反而更重,以致得不偿失。 3.参与人数筹划法 这种筹划方法极其简单,操作也很方便,其思路就是尽量减少书立使用各种凭证 的人数,使更少的人缴纳印花税,使当事人总体税负下降,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根据印花税相关法规,对于应税凭证,凡是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 其当事人各方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人。 如果几方当事人在书立合同时,能够不在合同上出现的当事人不以当事人身份出 现在合同上,则效果就达到了。比如甲、乙、丙、丁四人签订一合同,乙、丙、丁三 人基本利益一致,就可以任意选派一名代表,让其和甲签订合同,则合同的印花税纳 税人便只有甲和代表人。 这种筹划方法也可以应用到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因为一般来说,产权转 移书据的纳税人只有立据人,不包括持据人,持据人只有在立据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 时,才负责补贴印花税票。但是如果立据人和持据人双方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签订产权 转移书据,双方都应缴纳印花税。因而这时采取适当的方式,使尽量少的当事人成为 纳税人,税款自然就会减少。 4.分开核算筹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7条规定,同一凭证,因载有 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应分别计算应纳 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例如,某煤矿2000年7月与铁道部门签订运输合同,所载运输费及保管费共 计200万元,由于该合同中涉及货物运输合同和仓储保管合同两个税目,而且两者 税率不相同,前者为0.05%,后者为0.01%,根据上述规定,未分别记载金 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即按0.01%税率计算应贴印花,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2000000元×0.01%=2000元 其实,在这里,纳税人只要进行一下简单的筹划,便可以节省不少税款。假定这 份运输保管合同包含货物运输费150万元:仓储保管费50万元,如果纳税人能在 合同上详细地注明各项。费用及具体数额,按照上述第17条规定,便可以分别适用 税率,其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1500000元×0.05%+500 000元×0.01% =1250元 订立合同的双方均可节省750元税款。 根据税法,加工承揽合同的计税金额为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合同中如有受托 方提供原材料金额,原材料金额应从总收中剔除,另做购销处理。但税法又规定,受 托方提供的辅助材料等金额不能剔除。 很显然,这里的加工承揽合同也应该分别核算,使合同上不同税目的金额适用不 同税率,以达到节省税款的目的,否则将会被全部按加工承揽合同的高税率计税。 5.借款方式筹划法 借款方式筹划法是指利用一定的筹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最小税负的 方法。对任何企业来说,筹资是其进行一系列生产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没有资金, 任何有益的经济活动和经营项目都无法进行,与经营相关的盈利和税收也就谈不上了。 一般来说,筹资方法有:①争取财政拨款和补贴。②金融机构贷款。③自我积累。 ④社会集资。⑤企业间拆借。⑥企业内集资。从资金角度看,所有这些筹资方法,如 果可行的话,都以满足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求。从纳税的角度看,这些 筹资方式产生的税收后果却有很大的差异,某些筹资方式最终的实行效果比其他方式 要好。 通常来说,自我积累筹资方式所承受的税收负担要重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筹资方法 承受的税收负担。因为金融机构贷款利息对企业而言可以作为支出,相应地利润会有 所减少,应纳税额会发生一些变化,从而节省税款。在这一方面,金融机构借款和企 业间的同业拆借效果差不多。这里仅就印花税对两者的影响作进一步的分析。 根据印花税的规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 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应按照“借款合同” 税目缴纳印花税。而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则不用贴花。因而对企业来说,和金融机构 签订借款合同其效果与和企业(其他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在抵扣利息支出上是一样的, 而前者要缴纳印花税,后者不用缴印花税。如果两者的借款利率是相同的,则向企业 借款效果会更好。不过企业在筹划时应注意,企业向企业提供的借款,其利率一般比 金融机构提供借款利率高,因而企业应相机而动。 6.最少转包筹划法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印花税中的一种应税凭证,该种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 上记载的承包金额,其适用税率为0.03%。根据印花税的规定,施工单位将自己 承包的建设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施工单位所签订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应按 照新的分包合同或者转包合同上所记载的金额再次计算应纳税额。这里因为印花税是 一种行为性质的税种,只要有应税行为发生,则应按税法规定纳税。因此尽管总承包 合同已依法计税贴花,但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又是一种新的应税凭证,又发生了新的 纳税义务。 例如,假定某城建公司A与某商城签订一建筑合同,总计金额为1亿元,该城建公 司因业务需要又分别与建筑公司B和C签订分包合同,其合同记载金额分别为4000 万元和4000万元,B和C又分别将2000万元转包给D和E。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如 下: (1)A与商场签合同时,双方各应纳税: 应纳税额=10000万元×0.03%=3万元 (2)A与B、C签合同时,各方应纳税额: A应纳税额=(4000+4000)万元×0.03%=2.4万元 B、C各应纳税额=4000×万元×0.03%=1.2万元 (3)B、C与D、E签合同时,各方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2000万元×0.03%=0.6万元 (4)这五家建筑公司共应纳印花税: 应纳税额=(3+2.4+1.2×2+0.6×4)万元=10.2万元 如果这几方进行合理筹划,该商城分别与上述A、B、C、D、E五家建筑公司签订2 000万元的承包合同,则这五家公司共应纳印花税为: 应纳税额=2000万元×0.03%×5=3万元 可以节省7.2万元税款。 因此这种筹划方法的核心就是尽量减少签订承包合同的环节,以最少的可能书立 应税凭证,以达到节约部分应缴税款的目的。 7.保守金额筹划法 由于理论与现实的差距,理论上认为可能实现或完全能实现的合同,可能在现实 中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实现或无法完全实现。这样,最终合同履行的结果会与签订合同 时有些出入。由于我国印花税是一种行为税,是对经济当事人的书立、领受及使用应 税凭证的行为课征的税收,因而只要有签订应税合同的行为发生,双方或多方经济当 事人的纳税义务便已产生,应该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根据税法,无论合同是否兑现 或是否按期兑现,均应贴花。而且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合同履行后实 际结算金额不一致的,只要双方未修改合同金额,一般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例如,假如两经济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初认为履行合同数额为1000万元,而实 际最终结算时发现只履行800万或甚至因为其他原因没有办法履行,则双方当事人 就会无益地多负担一笔印花税税款。如果结合其他税种,比如增值税,便会代垫很大 一笔税款,人为地造成自己企业资金的短缺。因而在合同设计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 地考虑到以后经济交往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情况,根据这些可能情况,确定比较合理、 比较保守的金额。如果这些合同属于金额难以确定的,也可以采用前面说过的模糊金 额筹划法,等到合同最终实现后,根据实际结算情况再补贴印花,这样也能达到同样 的效果。 除此之外,经济当事人还可以采取其他办法弥补多贴印花税票的损失,这就是在 合同中注上一句:“如果一方有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有过错方负 责赔偿无过错方多缴的税款。”这样一来,税收负担问题就很好解决了。 在印花税的征管中,有些纳税人采取隐匿应税凭证等方法偷漏印花税税款,造成 了国家税款的流失,这种方法不属于我们纳税筹划的范畴,税法对此规定了严厉的惩 罚措施,纳税人在运用时应三思而后行。 如有些企业发生了应税凭证,不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或虽然申报,但不据实申 报,只报部分凭证,而将其余部分隐匿;有的企业将购销合同(或加工承揽合同、财 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按借款合同进行申报;也有的企业对缴纳印花税认识 不够,对印花税的缴纳抱着无关紧要的态度,所以经常出现购印花而不贴印花,或贴 印花而不画销的现象,甚至有些企业和个人重复使用已贴印花,这些都是税法所不允 许的,纳税人应加强纳税意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的筹划。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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