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筹划宝典:进出口关税的纳税筹划——优惠税率筹划法
录入时间:2001-11-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6/2001信息】 关税条例规定,进口税率分为普通税率和
优惠税率两种。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或地区的
进口货物,按普通税率征税;对于原产地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
家或地区的进口货物,按优惠税率征税。设想,如果您是一位成功的汽车商,您的业
务同丰田一样遍布全球,特别是东南亚地区,许多国家的企业为您的汽车提供所需的
零部件。中国国内日益扩大发展的汽车市场所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对您无疑是一种无
法抗拒的诱惑,但进入中国市场您又不得不面对高额关税。高额的普通税率可能使您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在价廉质优的丰田、大众、日产面前毫无竞争优势可言。怎么
办?如何避免普通税率的重负,取得优惠税率的护身符呢?
很简单,选择合适的原产地,即选择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的国家
和地区作为您汽车的原产地。关于原产地的确认,海关总署在《关于进门货物原产地
的暂行规定》中设定了两种标准:一是全部产地标准,即对于完全在一个国家内生产
或制造的进口货物,其生产或制造国就是该货物的原产国;二是实质性加工标准,指
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
加工的国家作为有关货物原产国,这儿所说的实质性加工是指产品经过加工后,在
《海关税则》中已木按原有的税目税率征税,而应归入另外的税目征税,或者其加工
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以上的。两个条件具备其中一项,即
可视为实质性加工。
此外需指明的是,对机器、仪器或车辆所用零件、部件、配件、备件以及工具,
如与主件同时进口而且数量合理,其原产地按全件的原产地予以确定;如果分别进口
的,应按其各自的原产地确定。石油产品以购自国为原产国。
由于您是一位跨国经营者,因此第一个标准,即全部产地标准,对您显然不适用。
对于第二个标准,实质性加工标准,其中显然充满了避税的可能。首先我们就“实质
性加工标准”的具体规定来看,即“经过几个国家加工、制造的进口货物,以最后一
个对货物进行经济上可以视为实质性加工的国家作为该货物的原产国。”何谓“实质
性加工”?就其中第一个条件而言,从税收角度来看,重要的是它必须表现为税目税率
的改变。如果您在新加坡、韩国、菲律宾、马来西亚或越南设有零部件供应企业;如
果新加坡的子公司生产汽车仪表,韩国的子公司生产汽车轴承和发动机,菲律宾生产
阀门,马来西亚生产轮胎,越南供应玻璃,那么制造汽车整体形象的,表现为完整的
汽车产品的总装配厂设在哪里呢?怎样才能使您的中国销售公司经理不会报怨关税太重,
市场价格太高,产品无人问律?这需要科学地选择和决策。首先了解一下这些国家、地
区是否与中国签有关税互惠协议;接着仔细比较一下,在那些与中国签订关税互惠协
定的国家和地区中,哪一个更优惠,哪一个在经济成本上更为有利可图,从而作出选
择。这其中还要考虑到该国家或地区是否实行外汇管制和出口配额控制,政治经济形
势是否稳定以及其他一些影响因素。综上所述,经过一番比较我们把总厂设在×××
有利于避税。
从另外一条件来说,就是“加工增值部分所占新产品总值的比例已经超过30%
以上的”,可视为实质性加工。如果您已经选择了一个非常有利于避税的国家和地区,
在那里建立了您的最后产品生产厂,即总装厂,可是总厂的加工增值部分在技术和价
值含量上仅占产品总值的25%,达不到30%的标准,怎么办?对此您无需扩大生产
规模加大技术比重,只需通过转让定价的方法,降低其他地区的零部件生产价格,从
而加大总厂增值部分占全部新产品价值的比重,达到或超过30%,成为实质件加工
这样您的产品仍然可以享受到税率上的优惠。因此,由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了原产地标
准,选择了合适的地点,达到了减轻税收的目的。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