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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宝典:企业筹资与投资的纳税筹划——筹资利息的筹划

录入时间:2001-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1信息】 企业要通过再投资扩大自身规模,离不开 筹资活动。但是通过自身积累等方式筹资是极其有限的,采用负债筹资则会有较大的 扩张速度。负债筹资的方式有很多种,但是都必须还本付息。 依据中国现行税法,负债筹资的有关费用是可以摊入成本而抵减利润的。如何利 用不同的筹资渠道,构造最优资本结构,选择合理负债比率,尽量用利息冲减利润成 为筹资利息筹划的重要内容。 对于从金融机构贷款而言,实行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余地并不大,这是因为金融 机构的管理相对规范,其计算利息的方法和利率都比较稳定,波动幅度不会太大。 对于企业与经济组织之间拆借资金来讲,实行筹资利息的纳税筹划有较大的用武 之地,原因在于企业拆借在利息计算以及资金回收期限方面有着比较大的供需弹性和 回收余地,其具体的筹资利息筹划操作方式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受款方尽量提 高利息支付,冲减企业利润,减小企业所得税税基;第二层次,出款方再用某种隐蔽 形式将获得的高额利息返还给受款企业,出款方也可以用更加方便的形式为企业提供 担保、租赁等服务。 对于其他筹资方式,其筹资款也必然要求还本付息,其操作程序也大致类似。 以上筹划活动是以筹资渠道来分析的。下面则以企业运转阶段来对筹资利息进行 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企业筹资的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 自企业投产营业起,按照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摊销;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计入 财务费用。其中,与构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部分,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 略通财务的人皆知道,财务费用可以直接冲抵当期损益,但开办费和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价值则须分期摊销,分期冲减当期利润。 通晓利息支出在企业不同的运转阶段具有不同税收待遇情况后,筹资利息筹划的 方法也就显而易见了:企业在保证一定风险情况下可以尽最大努力加大筹资的利息支 出,以用来增大财务费用的份额,另外还要缩短企业的筹建期以及资产的购建周期。 当然,筹划不可以急于求成,否则企业的筹建和资产的购建会出现隐患,欲速则不达。 例15-3 企业甲与企业乙为节省税款,以相互融资的形式相互提供投资资金。 甲为乙提供1000万元资金,乙为甲提供1000万元资金。甲的投资回收期为1 0年,乙回收期为8年,甲向乙收取的融资利息为年息31.25%,乙向甲收取的 为25%,甲10年中平均盈利100万元,乙8年中平均盈利为125万元,甲乙 均适用表15-2所列税率。 表15-2 企业甲与企业乙适用所得税税率表 利润收入/万元 适用税率% 10以下 15 10~30 30 30~70 50 70以上 75 企业甲在未付息前纳税额=(100-70)万元×75%+(70-30)万 元×50%+(30-10)万元×30%+10万元×15%=50万元 税负为:(50/100)×100%=50% 甲付息后利润=甲的利润-年息=100万元-25万元=75万元 甲付息后纳税额=(75-70)万元×75%+(70-30)万元×50% +(30-10)万元×30%+10万元×15%=31.25万元 税负为:(31.25/75)×100%=41.67% 甲从乙得到融资利息收入纳税额为(利息、股息均按15%纳税)=31.25 万元×15%=4.6875万元 乙未付息纳税额=(125-70)万元×75%+(70-30)万元×50 %+(30-10)万元×30%+10万元×15%=68.75万元 税负为:(68.75/125)×100%=55% 乙付息后利润=乙的利润-年息=(125-31.25)万元 =93.75万元 乙付息后纳税额=(93.75-70)万元×75%+(70-30)万元× 50%+(30-10)万元×30%+10万元×15%=45.3125万元 税负为:(45.3125/93.75)×100%=48.33% 乙从甲得到利息收入的纳税额为(利息、股息均按15%计算)=25万元×1 5%=3.75万元 将企业甲和企业乙分别付息、收息后利润收入及纳税额作一调整,甲、乙的税负、 纳税额、利润分别为: 甲调整后的利润=(100+31.25-25)万元=106.25万元 纳税额=(31.25+4.6785)万元=35.9285万元 税后利润额=(106.25-35.9285)万元=70.3215万元 税负为:(35.9285/106.25)×100%=33.815% 比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都由自己筹集时)多留利润: 70.3215万元-50万元=20.3215万元 少纳税:50万元-35.9285万元=14.0715万元 减少税负:[(50%-33.815%)/50%]×100% =32.37% 乙调整后利润=(125-31.25+25)万元=118.75万元 纳税额=(45.3125+3.75)万元=49.0625万元 税后利润额=(118.75-49.0625)万元=69.6875万元 税负为:(49.0625/118.75)×100%=41.32% 比未付息前(即全部投资自己筹集时)多留利润:69.6875万元- 56.25万元=13.4375万元 少纳税:68.75万元-49.0625万元=19.6875万元 减少税负:[(55%-41.32%)/55%]×100%=24.87% 显然,企业间拆借资金效果好于全靠自己筹资,也好于向金融机构贷款,这不仅 使税后利润相对增加,也使绝对额增加,不仅使纳税额和税负相对减少,也使绝对值 减少。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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