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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澳大利亚涉外税收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澳大利亚政府正在放宽对外国在澳大利亚 投资的控制,改变以前建立经营机构须经政府批准的做法,但如果投资规模过大或性 质特殊,仍须经财政部批准。外国公司可以在澳大利亚建立子公司或分支机构,子公 司必须缴纳46%的公司所得税和30%的汇出利润预提税;而分支机构要负担51 %的公司所得税,但不缴纳汇出利润预提税。通过合作进行生产经营的公司,所得税 由每个合作者承担。另外,许多私人经济由委托代理经营,所得税由受益人负担,而 不按合作公司对待。 20.1个人所得税 居民和非居民同时被视为澳大利亚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外籍人员从入境第一天 起,在澳大利亚居住超过6个月的,即被视为居民。居民应就其在全世界范围内的收 入纳税,适用20%~47%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在其他国家取得的收入已经 纳税,可以给予抵免。非居民仅就其在澳大利亚取得的收入纳税(不包括净资本利得), 适用29%~47%的4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果非居民个人的所得中包括净资本利得, 或非居民个人的年龄低于18岁,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对非居民所取得的汇出 境外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预提税,税率分别为30%(股息)、 10%(利息)、30%(特许权使用费)。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的居民按协定税率缴 纳预提税,在取得收入的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此外,对外籍人员从雇主那里 取得的出国津贴,政府在计税时给予特殊扣除。 20.2公司所得税 澳大利亚公司分为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两种。不在澳大利亚境内注册的是非居 民公司,除非它受控于在澳大利亚的总机构居民公司负无限纳税义务,除非它的境外 所得已在来源地纳税,并在澳大利亚取得了豁免;非居民公司只就从澳大利亚取得的 收入纳税。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所得税税率为36%。如果非居民公司没有在澳 大利亚设立分支机构,那么从澳大利亚分得的股息或利息按较低税率缴纳预提税,股 息预提税税率为30%(有税收协定的按15%),利息预提税税率为10%。居民 公司分得的股息免征所得税,尽管居民公司的亏损已从其他方面得到补偿,这种股息 仍然可以用于抵免亏损。公司亏损额可以最大限度地连续弥补7年,主要依据是股东 连续持有的股份是否达到50%和是否投资于基础产业。居民公司取得的境外收入, 如能证明境外所得已在来源地缴纳所得税,那么境外收入可在澳大利亚免税,但该项 免税不用于以下所得:(1)境外股息所得;(2)来源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所得; (3)从与澳大利亚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取得的利息和特许权使费。这些所得只能减税。 20.3 对国外税收的抵免 澳大利亚的税法中引入了税收抵免,澳大利亚居民可就其国外所得已缴纳的外国 所得税申请税收抵免。包括股息、利息、租金及特许权使用费在内的消极投资所得, 应与其他国外所得分别申报纳税,按不同类别的所得分别抵免。对1990年7月1 日后发的抵免,可向前结转5年;本应按照累进税率计算的来源于国外的某些工薪所 得,仍全部免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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