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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德国涉外税收

录入时间:2001-11-12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2/2001信息】 17.1 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的居所或习惯性居住地位于德国,或者在一个日历年度连续在德国停留的 时间超过6个月,则该人被视为德国的税收居民。非上述意义的德国居民个人如在一 个财政年度内其至少90%的所得或不足1.2万马克的所得是在德国取得,根据申 请也可视为居民。一般情况下,判断税收居民不考虑公民身份,但在税收协定中,公 民身份与双重居民身份的制定相关。 非居民个人仅就税法规定的源自德国的几种收入纳税。税收协定对非居民个人的 纳税义务有更严格的限制。 依收入种类的不同,所得税的缴纳有的采取申报制,有的采取预扣制。采取申报 制时,虽然非居民比居民的可扣除项目和宽免额更少,但却适用相同的累进税率,一 般不低于25%,非居民雇员则适用特别规定。 17.2企业所得税 1.企业留成利润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5%,已分配利润的税率为30%,纯 股息应征25%的预提税。从1995年起,按应税所得的7.5%征收统一附加。 非居民公司常设机构的公司所得税税率为42%,但由于开征统一附加的原因,实际 税率为45.15%。 2.根据德国公司税归集制,对来自国外的股息所得免税。 (1)免税优惠适用于免税股息的每一次再分配,其结果是,对来自于国外的免 税所得在公司之间的股息分配给予了百分之百的免税优惠。根据欧盟法规或税收协定 法规,对免税股息所得进行分配时,仍应按25%的税率缴纳预提税。对外国母公司 而言,预提税是一项有效税负,根据母子公司指令,1996年中期起按5%的税率 课征。 (2)外国公司驻德国常设机构的适用条款。跨国公司给予常设机构的股息享受 免税优惠。为了取得免税优惠的资格,驻德国常设机构必须在下属公司至少持有10 %的股份。外国公司的股份必须是属于常设机构的资产,其所得也必须是依照税收条 约准予免税的,以免拥有常设机构的外国公司是一家德国公司。 3.对外国子公司出售股票的资本利得免税。德国公司出售外国子公司的股票, 或由于清算,或由于名义股东减少而得到的资本利得,可根据一定的情况给予免税。 外国公司在德国的分公司由于转让或出售外国股票所得的资本利得,也可免税。 要符合免税条件,德国母公司必须符合根据德国适用所得税协定,因公司间参股 而享受免税的条件。如果参股权至少在10%,那么实行参股权免税时,不考虑税收 条约中高于最低参股权的要求;如果条约包括所谓的活动条款,则资本利得免税必须 充分满足这个条件。如果德国与来源国未签订税收协定,当资本利得满足德国国内法 关于税收间接抵免的要求时,也可免税。外国子公司的所得必须全部或基本上全部来 自“活动的来源”,并且,德国母公司必须在财政年度结束前的连续12个月内,占 有外国子公司至少10%的股权。 4.公司集团。德国是在法律上承认公司集团经济真实性的国家,所以,公司集 团具有在税收上选择被作为一个单一实体对待的机会。这种选择使得公司集团有可能 为了公司税和交易税的目的,把一个集团各成员的利润和损失合并在一起。单一实体 的规定也使一个集团就其集团内部的交易免缴增值税。 对公司税来说,单一实体取决于财务的一体化,也依赖于控股公司与受控公司经 济与管理的一体化。一体化的公司必须签订一份至少为期5年的利润转让合同,控股 公司承担受控公司的损失或取得其利润。控股公司是外国公司时,公司必须在德国建 立一个分支机构。另一方面,受控公司必须是德国公司。 5.利息偿还。德国对公司的利息支付给予了优惠税收政策,因此,越来越多的 公司通过贷款筹资。这种筹资方式避免了用股票筹集发放股利时要负担的公司所得税。 为了防止“资本弱化”过度,1993年10月3日后实行了新规定,在某些情 况下不允许利息支出的扣减,即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必须符合一定的债务-股本比率 才能合格:(1)还款者是一个德国公司;(2)债权人并未纳入德国公司税体系, 例如外国居民;(3)债权人在债务人公司拥有大量利益。如果满足上述条件,适用 于以下特殊债务--股本比率:(1)如果利息偿还并不是本金部分,债务--股本比率 是1:2。(2)如果利息偿还是本金部分,且债务--股本比率超过3:1,则利息 不允许扣减。但是,这条限制并不适用于以下情况:德国公司证明无关联的第三方也 可提供相似的贷款条件,或者为了进行银行业务,贷款已经得到补贴了。控股公司还 有一些特殊的债务--股本比率,一般情况下,此比率为9:1。为了达到这一比率, 控股公司必须具备一定条件,即控制了75%以上的资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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