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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界限和可行性——情报交换和税务行政协作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随着各国税务机构相互协作水平的不断提 高,公司国际税收筹划面临的阻力也越来越大。如果对国家间税务协调的对象即各类 税种作一比较分析,便可发现世界各国的税法均不一致、相互独立,这使一个国家的 税收义务在其他国家不能生效。除此之外,当逃税人在一个国家实施税收犯罪后,为 了逃避该国税务机构的追查而迁移到另一个国家,就可能逃避法律的惩处。在资本和 劳动力迅速流动的条件下,公司不难改换自己的居住国,从而规避税收。因此,在当 前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条件下,为了查处和预防税收犯罪以及查封公司或个人的财产, 各国税务机构的相互协作就显得十分迫切了。 目前,各国都努力与其他国家就税务部门的信息交换和取缔犯罪活动等问题进行 协作。但现实是在这方面还缺乏完善的法律基础,如对转让定价的处理等。 在财政税收方面,各国间的相互协作可有以下三种形式: (1)双边税收协定; (2)经济贸易共同体成员国间的专门协定; (3)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欧洲联盟成员国间就税务行政协作的专门协定。 以上的后两种协作形式已不是双边的,而是建立在多边基础上的协作,这将大大 推动国际间的税务协调和对各种潜在的税务犯罪行为的监控。 各国间各种形式合作的不断加强,使跨国逃避税收者难以在发达国家以及所有拥 有相应税收协定的国家中找到可乘之机。就连瑞士也打破了传统、严格的信息和银行 的保密制度,揭示在其他国家有税务犯罪嫌疑的存款人的帐号,并将查明的犯罪分子 材料提供给外国的有关部门。这样,外国税务部门就能掌握在国内外有逃税嫌疑的纳 税人的所有财务文件和交易活动信息。税收协定对情报交换的唯一限制是,情报的内 容只能局限于税收问题,情报只能在有限的封闭范围内使用。 《经合发组织范本》总结了各国的实践经验,对各国间的情报交换作了一些原则 性规定。缔约国各方主管部门应相互交换自己与本协定有关的各种税种的国内法。在 有关税收按本协定办理时,要求特别注意交换关于防止国际偷漏税的情报。 1970年,美国、英国、德国和法国的税务当局建立了“四国集团”,协调相 互间的情报交换。1980年,美国、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日本也成立了太平洋税收 管理人员协会,相互交换税务情报。据悉,仅1985年一年中,美国国内收入局就 收到近8亿件税务征管资料信息,其中有一部分来自协定国的情报交换。当年,税务 审计员审计了4000多份涉及国际税收的申报表,调整了60多亿美元的应税所得 和25亿美元的税收抵免额。美国的税务情报大致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1)日常的信息交换,其中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收入等 跨国支付。这方面的资料交换为税务主管当局提供了纳税人海外交易的可靠数据,有 助于税务申报表的审核。 (2)跨国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结构、经营方式、财务活动情况等。 (3)跨国纳税人违反税收协定及缔约国税收法规的情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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