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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筹划: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界限和可行性——外汇管制和防止财政性移居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1.外汇管制 在现代条件下,外汇管制的目的是防止跨国集团非法的外汇支付、向外抽逃资本, 以及由此而造成的国家税收的流失。 各国外汇管制法规主要有两种形式:(1)所有与本国相联系的国外金融交易活 动,都应置于中央银行的监督之下;(2)居民和非居民有权兑换其持有的货币,但 该项兑换有数额限制,同时,办理兑换手续的银行应该向中央银行报告是否存在超规 定兑换货币的情况。 外汇管制是投资者决定在避税港设置基地公司或控股公司时所面临的重大障碍。 采取外汇管制的国家,其居民要利用避税港从事避税活动,几乎是不可能的。但是, 严格的外汇管制,对维持开放型的经济状态是非常不利的。 2.防止财政性移居 财政性移居意味着纳税人住所或居住在某一国家的终结,并导致该国基于居民 (公民)管辖权而形成对该纳税人征税权的终止。当迁移者完成移居行为后,他将被 视为非居民,原居住国对其征税凭借的就是所得来源地管辖权,仅就来源于原居住国 的财产或所得课税。通常情况下,对自然人的居民身份,外汇管制法规与税收法规有 着相同的效应。例如,任何一个法国公民在实际离开法国2年后,可取得非法国居民 的身份地位。但在美国(没有外汇管制)进行完全的财政性移居是很困难的,这是因 为财政性住所与公民身份紧密相关,即便放弃美国的公民身份,但作为一个美国居民, 仍不能结束应承担的税收义务。 各国税务当局为防止纳税人通过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而避税,都制定了与此相关 的反避税法规。对以获取税收好处为主要目的的财政性移居、交易活动的非法转移以 及在避税地设立子公司,英国制定了严格的规定。在美国,虽可随意将一家美国公司 转让给外国公司,但与避税港发生联系的公司合并,则会受到密切注视,并要求纳税 人将情况如实向国内收入局申报,以决定在今后取得的所得中是否适用美国税法中F分 部的规定。德国《对外税法》中规定,原先以德国居民身份作为德国完全纳税人至少 有5年的那些移居到低税国的人,如果还在德国保留着重要的经济利益,那么他们的 全部所得将在10年内仍对德国负有纳税义务;移居他国但原先在德国作为完全纳税 人有10年或10年以上的人,对其重要股份的资本利得,仍将对德国政府负有纳税 义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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