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税收筹划:公司国际税收筹划的界限和可行性——抵制国际税收筹划中非法行为的必要性和方法
录入时间:2001-11-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6/2001信息】 经济生活的全球化进程提高了经济主体在
选择自己居住国决策中的灵活性。一个国家的投资环境已成为投资决策的主要因素之
一,这并非偶然。生产和资本的国际化,使跨国公司的大部分利润在自己居住国以外
形成。20世纪70年代,大部分美国公司来自海外的利润只占全部利润的10%~
20%,而今天来自外国的利润已占50%左右。在这些所得来源国中,良好的税收
环境占有很重要的地位。
80年代,当发达国家与无税管辖区之间税收水平的差距越来越大时,在吸引外
国资本发展本国经济的竞争中,避税地的地位及其发展已成为日益突出的事实。在这
样的经济环境中,主要工业发达国家之间出现了一个新的国际竞争领域,即税收竞争。
从80年代中期到90年代初期,西方国家中出现的那场激进的税收改革便是国际税
收竞争的一种突出表现。虽然各国的税收改革缩小了各国间税收水平的差距,但不能
完全消除这些差距,避税地被作为公司的注册管辖区和所在地的优势仍被普遍利用。
经济发达国家在参与国际税收竞争的同时,也感觉到了竞争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的确,资本向避税地的流动,以及将基地公司纳入跨国公司组织结构,导致的结果是
发达国家税收收入的大量流失。抽逃出去的资本所建立的相应的基础设施、增加的劳
动就业机会以及扩大的财政收入,仅仅给避税地带来了利益。显然,这些国家不可能
对此熟视无睹。因此,尽管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及其主要原理是在合法的基础上减轻
税收负担,但是,来自国家政府方面的种种限制措施也越来越多。针对跨国公司国际
税收筹划中利用避税地的行为,可采用经济上和行政上两种抵制方法。
1.经济上抵制国际税收筹划
经济上的抵制方法包括直接与离岸管辖区进行税收竞争,即实行宽松的税收政策,
进一步降低税率,给予公司特别的税收优惠。在现代条件下,要实行这样的经济措施
谈何容易,可能会导致负面影响。要维持社会基础设施的发展水平、国防和政府机关
的运转,以及其他经济政策的实施,无不需要大量的财政拨款。这本身说明不可能大
幅度减税和给予过分的税收优惠。
当然,发达国家也不完全否定经济上的抵制方法。他们在自己的境内建立了各类
自由贸易区、国际金融中心、离岸区,但是,这些类似试验区的规模远远赶不上传统
的无税管辖区。应该指出的是,纳税人并非单纯地把世界上的无税区作为自己的去处,
更为重要的目的是企图掩盖有关自己交易业务的信息,最大程度地避开来自税收部门
的严密监督。
在那些发达国家,税务部门利用电脑网络对所有纳税人实行毫无例外的监控,纳
税主体的每步脚印都无法逃避税务部门的跟踪监视,任何财务帐目上的作假或不如实
申报所得等违法行为都将导致税法的惩处。因此,纳税人向往的国家是,没有全面的
税收控制制度,不需要公开自己的财务帐目,税率和税法都十分宽松、自由。针对纳
税人的这种企图,发达国家的政府只能对纳税人设置行政上的路障。
2.行政上抵制国际税收筹划
行政上抵制国际税收筹划的方法包括立法限制资本流向避税地,严格控制和审计
纳税人的经济行为。很多国家在自己的法律中设有专门的有关逃避税法的条款,类似
的条款也被包括在有关国家之间的国际税收协定中。
很多发达国家的税法对跨国集团内部结构的组成都有约束性条款。如果跨国公司
的组织结构中设有避税地居民基地公司,那么集团中的所有成员都难以取得税收优惠
待遇以及税收协定提供的优惠待遇。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在国外低税或无税条件下积
累所得和财产进行避税,若干发达国家制定了一些有关反避税的法律条文,其中有的
既适用于自然人,也适用于法人。美国和英国在自己的法律中都有明确的条款规定,
如避税地居民公司的所得与基地公司的美国或英国股东有关联关系,那么这笔所得须
在基地公司股东的所在国缴纳所得税。
对发达国家居民公司与避税地居民基地公司之间的交易也将受到严格的管理。现
行的专门法规不允许利用无税管辖区基地公司避税。在上述情况下,对来自避税地居
民公司的所得限制所得税优惠,以及对内部企业的信贷界限加以限制。如果在跨国公
司组织结构中有无税管辖区居民基地公司,那么集团在取得银行贷款、担保、选择商
业伙伴等方面,都会遇到困难。市场经济国家一般不与纯避税地(没有所得税或所得
税税率很低)签订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这将使从发达国家汇向避税地的股息、
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不能享受任何预提税优惠,同时也不给予任何双重税收的免除待
遇。
与此同时,在国际税收协定体系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各国税务机关之间也
加强合作,互相交换情报。它们在税收协定的相应条款中明确加强对跨国公司活动的
监控,废除那些有利于跨国纳税人避税的税收协定条款。例如,1993年,在美国
的提议下,美国与荷兰的税收协定被重新修订,限制了跨国纳税人通过套用税收协定
来避税。这样,国家税法和国际税法的尊严得到了维护,法律基础也得到了完善。此
外,这也可增强对经济主体交易活动的监控力度,如相互引渡税收犯罪分子、查封涉
嫌税收犯罪公司的银行帐号等。
因此,公司在制定国际税收筹划时,必须十分注意以下一些方面的法律条款,以
免违反法律:
(1)限制与避税地交易的法律条款;
(2)确定公司居民身份的程序;
(3)转让定价;
(4)内部企业的贷款;
(5)对滥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6)双方的情报交换和相互提供行政帮助;
(7)外汇管制和防止财政性移居。
对上述相应的法律条款,我们将作详尽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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