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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进行国际反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一些国家经济的 日益国际化,及跨国公司活动规模的迅速扩大,尤其是随着跨国纳税人避税目的和避 税活动的日益明显和蔓延,避税手段的多样化和复杂化,使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仅 靠本国的力量要取得国际反避税的成功是不可能的。于是,以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 税收协定的形式进行国际合作,就成了国际反避税的一种重要方法。清除国际逃避税 的双边协定,最早可追溯的1843年比利时与法国签订的协定。以及1845年比 利时与荷兰签订的协定。本世纪,世界各国普遍重视利用双边税收协定开展反避税, 并纷纷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国际组织为指导有关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综合性税收协定, 还制定了两种示范性文本,即《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 国际上的双边或多边的税收协定之所以能在反避税方面发挥作用,基本原因在于 税收协定签订国负有互相提供跨国纳税人税务情报的法律义务,从而使纳税人的避税 法动日益困难。如美国在1984年根据双边税收协定,与十七个国家交换了情报, 收到外国文件84万份,送往外国的文件50万份,有力地打击了国际偷漏税和避税 活动。 上述三种国际反避税方法,虽然能从不同角度起到防止国际避税的作用,但都不 能从根本上消除国际避税。因为一方面这些反避税措施本身仍有空子可钻,另一方面 是有些反避税的法律条款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在实际执行上却有困难。 从国际反避税方法本身来看,存在漏洞,造成执行中的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第一,国际避税对各国造成的财政利益的损失是不平衡的,有的国家或地区,特 别是国际避税地,可能通过国际避税获得自己的财政上的好处。这就决定了各国对反 避税的态度不尽一致,在国际领域里,有的国家或地区可能采取不合作的态度。 第二,国际合作目前主要采取双边的形式,而世界上没有一个国家与所有的国家 签订双边协定,这样当跨国纳税人绕过税收协定缔约国,通过第三国,特别是通过避 税地进行避税时,双边税收协定对此就无能为力。虽然当今已出现多边税收协定,然 而也仅限于欧共体内,即使以后有类似的多边协定,也不过是多子一个或几参与国 (或地区),当避税活动超越这个多边体时,同样会现多边协定难以解决的问题。而 由世界所有国家都参与进来的世界性税收协定,尚不具备形成条件。因此这方面的避 税漏洞仍将继续存在。 第三,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出于各自的利益实行着不同的税收管辖权。实行地域 管辖权的,注重纳税人来源于本国的利益对于来源于境外的收入则关心较少;实行居 民管辖权或两种管辖权并重的国家,则对转出利润予以重视,对转入利润则不论合理 与否不予过问。这种利益焦点的不同,加之各个国家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都负有保密 义务。所有这些,都限制了国际反避税的进行以及各国所能取得的实际成效的扩大。 第四,从有关国家税法的具体反避税条款来看,由于一些条款的原则性定义与实 际运用上存在距离,使避税活动有机可乘。如纳税人以转让定价转移利润时,可采用 几种方法,按正常交易原则重新核定纳税人的利润额。但如何确定正常交易价格,以 及为了确定正常交易价格所需的价格资料,尤其是国外会计资料的取得,都很难找出 惟一合理的标准与方便的途径。 由于可见,国际反避税是一件十分艰巨和复杂的任务,当前乃至今生很的时期内, 仍需世界各国不断探索有效的方法,并不断加强国与国之间在世界范围内的广泛的 反避税合作,各国也应在税收立法和税收征管方面不断改进。这样,国际反避税是能 够取得越来越明显的成效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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