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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什么是人员非流动法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人员流动法以其特有的变幻莫测的形式, 在国际避税舞台上充分施展其魔力,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大开方便之门。与此 相比,人员非流动法在国际避税舞台上能够施展功夫的余地就小得多。人员非流动法 是指财产或所得的最终获得者并不离开本国,也不需要使自己成为真正的移民,而是 通过别人在他国为自己建立了相应的机构,以便将自己获得的收入或财产进行分割, 目的在于躲避财产或所得的最终收入者在居住国应缴纳的所得税或遗产税。 利用在他国设置的机构分割所得和财产的具体作法是以信托形式进行的。所谓信 托即为信用委托,是指接受他人委托,代为管理、经营和处理某项经济事务的行为。 在信托业务中,拥有信托财产的人,通常称为委托者,他们为达到一定目的,把财产 委托给他人管理和处理,按合同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和处理的人,则为受托老; 委任者把财产委托给受托者进行管理和处理时,双方需要签订合同或协议,这种经济 行为即为信托行为;通过信托活动会产生收益,享受信托利益的人,则为受益者,受 益者有有时就是委托者本身,这种信托称为自益信托;受益者也可能是第三者,则有 他益信托。委托者、受托者、受益者三方围绕信托财产而产生的经济关系即为信托关 系。 信托业务有两种类型:一是商业信托,它是以商品物资作为信托对象,如寄售商 店、贸易货栈等的经营活动;二是金融信托,是以资金、财产作为信托对象,如银行 信托部门、信托投资公司的经营活动,其目的在于融通资金和进行财产管理。 信托的种类有多种,如信托存款、信托贷款、委托贷款、委托投资、信托投资、 金融、租赁、财产委托、代理集资和发行股票和债券、各种代办业务等。 明确了信托的概念后,那么它如何会助国际避税一臂之力呢?借用信托形式转移 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原所有人的分离,并且分离出去的部分所得或财 产仍受法律保护。比如新西兰朗伊桥公司为躲避本国的所得税,将其年度利润的70 %以信托形式转移到巴哈马群岛的某一岛上,由于巴哈马群岛是一自由岛,税率比新 西兰低35%至50%,因此,朗伊桥公司每年可以躲避300万美元到470万美 元的税款。 以自由港、避税地为财产、所得转移的中间地带是跨国避税的最基本方法之一, 也是利用避税地实行避税的典型做法之一。这方面内容将在避税地一章中详细讨论。 在避税活动的实际中,除了信托形式之外,还有其他类似形式。例如一国纳税义 务人与某一银行签订信托合约,该银行受托替该纳税人收取利息。当该受托银行所在 国与支付利息者所在国签订有双边税收协定时,如果此协定规定利息预提税率享有优 惠待遇,则该纳税人即可获减免税好处。具体说来,日本与美国签订了互惠双边税收 协定,日本银行从美国居民手中获取的利息预提税可以减少50%(美国规定利息预 提税率是20%,日本银行由于享有税收协定优惠条件可以按10%缴纳预提所得 税)。当中国某一公司向美国某一公司提供贷款时,中国该公司即可委托日本某家银 行代替中国公司向美方公司收取贷款利息,这样可以减轻对利息征收的预提所得税 (将税负减轻一半)。 在跨国避税活动中,许多纳税人总想通过在海外建立自己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的办法实现避税。但是,事实表明,相当一部分海外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在行政管理 上有许多不便,耗资多而且效率低。因此,不如在海外中转国或其它地方找一个具有 居民身份的银行来帮助处理业务。利用银行居住国与借主和最终贷主双方所在国签订 的税收条约,为双方提供方便。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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