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什么是利用个人居所的转移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一)有些人生活在具有高的所得税,遗
产和赠与税,在某些情况下还具有较高的净财富税的税收管辖权之下,在这种情况下,
可以通过移居到一个合适的低税国这一方式来避税。当然,"真正"或"完全"的迁移
不能被当做"非法"的避税,即使这类迁移的惟一的或者最重要的动机是税收动机。这
儿"真正"或"完全"的迁移是指对一地区所有依附条件的终结,而对该地区的这些依附
构成了一个给定国家的财政性住所。然而,在许多国家中,这些百分之百彻头彻尾的
迁移者通常被称作"税收流亡者"。在大多数情况下,"真正"的迁移可能会是退休后的
那些迁移(例如,退休后移居到避税地国家,或者移居到法国、意大利等低税国家)。
不过,在一国居住生活(如比利时)而在另一国(例如荷兰)工作从原则上说也是
人们处理自己纳税事务的合法手段。在大多数国家,要想进行财政性迁移,首先要克
服两个障碍:首先,要支付现存的已查定的税款;其次,就一定的资本收入承担支付
所得税,例如,对某些企业财产来说,这些所得或收入在迁移之年就变成了财政性收
入。
通过改变居所(彻底的、百分之百的改变)来避免所得税不需要复杂的法律手段。
但是,若想规避遗产税、赠与税或者不动产税,一般就需要复杂的法律程序,比如
在避税地建立公司或信托等。
(二)从财政性迁移这个意义上说,实际中的合法避税意味着完全和无条件的移
居。在其他情况下,会产生一些困难。
1.虚假移居
虚假移居是那些暂时的(例如1~3年,甚至不到一年)和旨在国外获取某些税
收优惠的移居,举例来说,这类移居可通过出售股票,在低税率国家实现资本利得,
从而得到税收上的好处。税法可能会防止这类事情的发生。例如荷兰税法将那些放弃
在荷兰的住所但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又返回荷兰并且在别处没有财政性住所的个人在其
离开荷兰的整个期间都看作荷兰居民。在一些国家中有别的规定,相应地有一些税收
协定,据这种协定,在移居一年或数年后资本利得仍旧必须纳税。但是这了规则打了
真正的迁移,其实际效果远远超过了打虚假迁移之需。另外,在判例法中形成的形式
上与实际存在的教条也会反对虚假移居。在这些规则下,人们也许会认为在实际中没
发生任何移居,并且在相关国家中没有财政性住所的变动。
2.部分移居
我们利用部分移居是指构成财政性住所的依附条件或实际环境并没有完全消除,
而是保留着与相关国家的一些社会或经济依附关系或联系,例如临时住所、劳务活动、
具有第二居所、拥有银行账户等等。从理论上讲,这些"部分"移居一般没什么问题。
也可以说,与某国之间的联系纽带只有少数被剪断,这意味着在该国的财政性居所
继续存在,从而意味着该国可继续对这类人实施征税权力。但是在现实中,如果在某
自然人的前居住国仍有应税收入来源,那么会有充分事实证明居所存在和非居民的税
收减免之间有一个模糊的界限。各种税制搭配不当,又为避税提供了多种可能性,当
然避税手段的应用会受到外汇管制的限制。下面是一些试图转移财政住所的例子。(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