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税收筹划基础 > 正文

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流动与非流动结合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我们知道,跨国避税可以在不越过国家税 收管理权限的情况下实现。譬如国外子公司不将其利润汇回本国,而是将其留在利润 来源地或某一国际避税地。或者一个到国外作临时停留的本国。居民,可以在不足一 个纳税年限的时间内滞留在国外,并通过这一段时期拥有的非居民身份躲避纳税义务。 非流动跨国避税意味着过去一段时间处在流动状况下的跨国避税在目前处于凝结和 相对静止状态,这种凝结和静止不是减少或削弱避税活动,而是为了更有效地实现跨 国避税。许多事实表明,流动-非流动-流动-非流动……这种不断地交叉与结合,好 实现跨国避税的重要途径和方式。 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有四师基本形式,在这四种基本形式之上还有可能派生出其 他形式。这四种基本形式是:(1)人的流动与资金的流动;(2)人的流动与资金 的非流动;(3)人的非流动与资金的流动;(4)人的非流动与资金的非流动。下 面逐一介绍这四种基本形式。 一、人的流动与资金的流动 人员与资金的流动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连同其全部或部分所得来源及资产一同移居 国外的行为。虽然一般认为资产就是所得源泉,但有些资产却并不能产生所得。同样, 虽然收入的源泉就是资产,但有些所得是来自无法转让且无法出售的权利。因此, 人员与资金的流动在形式上有一定差异。 当纳税人连同其收入来源或资产一并转移列国外时,常常可议达到完全避税的目 的(即完全躲避纳税人本国的税收)。但是,如果纳税人本国按国籍课税计(比如, 实行公民管辖权的美国与罗马尼亚),而且该纳税人又是拥有本国国籍的出国人(无 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时,该纳税人只能躲避部分国内税收,如某一纳税法人在国外 短期经营且其雇员均拥有本国国籍,并且该纳税法人在本国登记注册,那么该跨国纳 税人尽管在国外经营期间可以躲避国内某些流转税、财产税,但在所得和收益方面就 难以躲避国内的征税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彻底的移居国外(即改变国籍),或 符合跨国纳税人本国有关豁免国内税的法律规定,才可免除其有关税负。 一般说来,移居国外看未能带走而遗留下来的所得源泉或资产,其本国可依据租 税条约的规定办理,或依其国内税法规定将其列为非居民并按非居民有关规定征税。 实行人员或资金流动避税的一个重要先决条件是纳税人及其拥有的资本、财物等 有充分或一定的流动自由,所受限制甚少。在国家管制甚严,自由度不高的国家,此 种方法的适用度比较小。 二、人的流动与资金的非流动 当纳税人在不同国度之间来去自由,而其所得源泉或财产却保留在某一国境内时, 就为成人的流动与资金的非流动。这种方法向好处在于,纳税人可将其所得来源或 资产安置于某一低税额或低税区。同时,纳税人又可将其活动安排在低消费区或低费 用(价格)区。这样纳税人不仅可以获得人员流动的好处,而且还可以获得资产、财 产非流动的好处。例如,某一跨国纳税自然人移居到国外,但仍在原移出国工作,这 样就可以躲避原移出国的部分税收管辖。特别是当躲避这部分税收管辖十分必要时, 这种做法尤其有效。当然这种避税方法适用的范围比较小,只有当纳税人有可能选择 低税住宅区和低税财源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 三、人的非流动与资金的流动 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跨国避税方法,它的内容主要有两种:一是纳税人通过转移 利润或收入的方式避税,二是纳税人通过建立"基地公司"的方式避税。 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转移和流动是当今经济发展的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收 入、利润、资本从一国流向另一国,从一个地区移到另一个地区,已构成企业和经济 组织最基本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从本质上讲,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流动与 跨国避税并没有什么本质上的联系,没有哪个国家或地区把这两者等同起来。然而在 事实上,这种收入、利润、资本的跨国移动确实为跨国避税创造了条件。譬如收入、 利润、资本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或从纳税地区转移到国际避税地、自由港,这种转 移都构成了事实上的避税。此外,纳税人还可以通过一些管理上的技巧,给主管税务 当局造成来自当地收入最少的印象。例如,企业为扩大规模和发展生产而进行的经济 性跨国移动,很难被税务当局认为是出于避税目的移动。这样公司和企业的利润收入 以及缴纳的税款会有很大变化。 "基地公司"与跨国移动不同,它是借在一个对国外收入不征税或少征的国土(或 地区)建立公司该公司的主要业务并不发生在该国,而是以公司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 名义在国外从事其主要经营活动,当其国外收入汇回该公司时,可以减少乃至免除其 纳税义务。 在国外有关国际税收问题的大量文献中,基地公司是一个常见的词汇。这一概念 的系统论述,是由威廉·吉本斯于1956年在《哈佛法律评论》中的一篇文章中提 出的。他把基地公司解释为基地国概念中的一个要素。吉本斯指出:一个公司的外国 基地,是一个对其国内法人得自本国之外的收入,只征收可以忽略不计的所得税或资 本税,或干脆不正这类税的国家,这种国家被称为基地国;出于与第三国进行经营的 目的,而在一基地国中组建的法人或其他责任有限的公司,称为基地公司。可以说, 吉本斯给出了基地公司的基本定义。 所谓的第三国经营,包括通过代理人或分支机构进行的营业和借助于控股公司仅 仅是为了收取外国子公司支付的股息、利息或特许权使用费这两方面的活动。因为基 地公司的基本特点是它被在基地国之外的企业合法地加以利用,这个企业既可能是在 其股东或其他权益所有人生活的母国之外,也可能就在母国之内。 (5)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