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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必备--税务筹划:什么是利用个人财政住所的改变避税?

录入时间:2001-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1信息】 我们知道,居民管辖权是世界各国广泛行 使的管辖权之一。发达国家尤其注重居民管辖权的行使,因为发达国家对外投资多, 实行该种税收管辖权有利于维护本国权益。实行居民管辖权时,居民负有全球纳税义 务,而对非居民仅就其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税,即非居民负有有限的纳税义务。确定 居民身份的标准有多种,其中有无居所是重要的判定标准。由于是为税收目的而确定 居所,在此意义上居所又称为财政性住所。如法国税法规定,凡在法国境内有永久性 住所或经常性住所的人,均为法国税收上的居民,从而将负有无限的纳税义务,即其 来源于国内外的所得都要纳税。瑞士税法确定无限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居民标准是: (1)在国内有永久性住所;(2)在该国停留6个月以上或在国内占有自己的住宅 3个月以上;(3)不论停留时间长短,在国内从事谋利活动。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 一,即为该国居民。日本税法的规定是:在国内有住所或者有边疆居住一年以上的居 所的个人为税收上的居民。其中,居住满五年的为永久居民,对其在全世界范围取得 的所得都征税;居住满一年而未满五年的,为非永久居民,只对其来源于日本国的所 得和汇入日本的境外所得征税;居住不满一年者为非居民,只对其来源于日本国的所 得和汇人日本的境外所得征税;居住不满一年者为非居民,只对其来源于日本的所得 征税。据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即为中 国税收上的居民。 通过避免使其有资格成为一国财政居民,个人可以试图减转或消除其全球范围所 得所负的纳税义务。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一个纳税人若想方设法避免了居所也 就不会成为该国的居民,从而推卸了就其全球范围所得所负的无限纳税义务,而仅就 其来源于该国的所得负有有限纳税义务。 各国确定财政住所时所用的标准不同,这点从上面几个国家的情况即可看出。一 般说来,是根据纳税人在本国是否拥有永久住所或停留时间连续或累计达到一定天数, 或要求一些更多的经济或社会联系,来判断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一些居住在高税率 国家纳税人,为了减转或逃避税负,移民地低税或无税的国家和地区,或者通过缩短 在一国家的居住时间来避免成为该国的居民,比如,通过在各国间的旅游,在不同国 家的旅馆只停留不长的时间,有的甚至在船上或游艇上,逃避所在国行使的居民管辖 权,以达到少纳税的目的。国外的一些文献中,把这些财政性无国籍的人,称之"税 收难民",把那些出于税收原因,而迁移到另一税收管辖权范围的行动,称为"税收逃 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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