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理人如何在销售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将计算额定得低一点?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2001信息】 收益额是计算企业所得税等的基础,而收
益额是根据交付货物的数量乘以其单价计算而得出的,而在某些情况下,尽管货物已
交付给客户但销售金额还没有最终确定下来的情况下,国外一些国家的税法的这样规
定的,即企业在交付货物后,如在交付之日所在的事业年度结束之前还没有最终确定
的销售的金额,则企业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确定一个预期的金额作为纳税基础。如果
在此之后所实际确定的销售金额与预期金额存在某一差额,则这一差额可算入销售金
确定之日所在事业年度的收益或费用之中,此外税法还规定,如果根据预计所得到的
销售收入与在此之后实际确定的销售收入之间存在差额,也不必再返过去重新修改税
额而是在销售收入确定之日所在的事业年度中,在年度损益表中反映这一差额,作出
相应的调整,这样为节税提供了可能性。
进行这种处理最可能带来的问题是,按预计方法是,计算得出的销售收入的合理
性如何按照成本核算结果求得一个合理的成本,在此基础上再加上一个合理的收益值,
这种方法只是在一般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由于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往往要进行多次
的讨价还价,实际上用上面的方法确定的价格可能并不会被客户所接受,因此从企业
来看,最好是设定一个最低的价格。这样不仅使自己在讨价还价方面可以比较主动,
而且从节税方面来说,也具有一定的效果。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