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经理人如何在工程加价时另定协议以少纳税款?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2001信息】 西方国家的建筑业等行业中,一般是在工
程承包合同中加以确定的,即工程承包款。但是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由于以下一
些原因,工程款可能并不按承包合同中的规定来确定,这些原因是:第一,工程设计
变更、增加工程项目、工期变动等;第二,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事件发生而使工
程中止或工期延长等;第三,建筑材料价格明显上涨;第四,缩短预定工期而给予一
定的奖励。
由于上述原因而使工程款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尚未确定的场合,税法上一般的
处理办法是,以此作为工程收益。此后工程款一旦确定,如与预计金额存在差额再在
确定工程款时所在的事业年度内进行调整。
由于上述的原因,在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时用户方有时须给建筑商支付一个工程加
价款。如果在最初的工程承包合同中考虑到这种情况已就工程加价款作出规定,则税
法规定,工程加价款应算入工程交付使用时年在的事业年度的收益中,而如果没有在
工程承包合同中予以规定,则允许可以和用户方在协商确定时所在年度的收益之中。
显然,对于企业来说作为节税的对策,工程加价款最好是不在一开始订立合同中确定,
而是在另外适当的时候,通过与用户协商再作决定。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