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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理人如何将销售收入的计算截止日比结算日提前10天?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2001信息】 在西方国家一般地在企业营业执照和章程 里,通常把事业年度的结束之日定为某月的月末,也就是说,根据其事业年度开始之 日的月初至事业年度结束之是的月末这一期间来计算企业的收入。但是从企业的实际 情况来说,可并不完全是这样。例如有些企业可能将采购,订购等等的截止日期在企 业内部为某一日期,这样,销售收入等的计算也相应地把这一天定为截止日,并逐月 进行损益计算。 在国外有些税法中规定,如果上述在企业内部的计算能保持连续性,即在一个较 长的时期中稳定不变,同时这种计算对税收没有明显的弊端,也允许企业根据其商业 习惯以及其他可以成立的理由,将作为与事业年度有关的收入及支出计算基础的截止 日提前到各事业年度结束之日的10天左右的时间以前。剩下的最后10天的销售款 和销售成本作相应的调整之后进行年度损益计算。这样一来,对企业来说,尽管并没 有因此减少税金支出,但却可以获得某种存款利率相同的利益。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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