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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经理人怎样采取提前折旧的对策,申请缩短资产的使用寿命?

录入时间:2001-06-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8/2001信息】 在西方国家,折旧资产的使用寿命大多由 国家财政当局规定,任何企业都不得随意变更。法定的折旧资产使用寿命主要是根据 折旧资产的技术、材料、使用地点、维修的一般情况等等来确定的,因此,由于所处 的环境和条件的不同,企业的折旧资产的实际使用寿命与法定的使用寿命之间总是存 在一定的差距。为了能使企业在特定的情况下弥补这一差距,有些国家为此设立了缩 短折旧资产使用寿命的制度。所谓缩短使用寿命制度,就是企业所拥有的折旧资产, 在符合财政当局所规定的缩短使用寿命的某些条件下,在实际使用寿命可能比法定的 使用寿命缩短10%以上的情况下,按照一定的程度和格式,可以申请缩短折旧资产 的使用寿命。 一般情况下,当企业的经营情况比较理想,发展速度较快,产业投资规模巨大, 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大多是新式的,在技术上也是属于最先进的,这时采用提前折旧的 对策,对于节税是非常有利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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