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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纳税基本程序之账证管理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一、设置账簿 根据《税收征管法》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15日内设置账簿;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起10日内,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税种设置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同时从事 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 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二、账簿的登记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进行记账核算。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备案的财务、会计制度 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真实逐笔记账核算。 纳税人使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具体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有关税收方面的规 定不一致时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计算纳税。 三、账簿保管 账簿作为公司重要的经济业务记录,是进行财务、税务检查、审计检查的重要资 料。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的账簿保管期限认真加以保管,其中,日记账、明细 账、总账和辅助账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保管期限是25 年,涉外和其他重要的会计账簿要予以永久保存。 四、税收证明管理 1.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缴纳税额到外地从事生产、经营、提供劳务的,应当向机 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写明外出经营理由、外销商品的名称、 数量、所需要时间,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或副本,由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签 发《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申请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纳税担保或缴纳相当于应 纳税额的纳税保证金。纳税人到外县(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持《外出经营 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外出经营活 动结束后,应当规定的缴销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 证明》办理退款手续。 2.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后,发生退货或销售折让,如果购货方已 付购货额或者货额未付但已作财务处理。发票联及抵扣联无法收回的,纳税人应向购 货方索取折让证明,作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合法依据。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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