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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纳税基本程序之纳税登记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公司依法纳税,是我国税收法规的法律规 定。公司依法纳税的过程不仅体现在正确核算应税数额,及时将税款解缴入库的环节, 而且贯穿了从税务登记到发生纳税争议并处理的整个过程。因此,公司依法履行纳 税义务,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每个经理人所应当非常熟悉的。根据我国税收征管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公司依法纳税程序的第一步便是纳税登记。 纳税登记(又称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进 行登记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对公司而言,通过纳税登记可以确认征、纳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关系;也可将领取的税务登记证作为税务许可证和权利证明书。办理纳税登记 是纳税人必须履行的第一个法定程序。 一、开业登记 1.办理开业登记的时间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到主动依法向国家税 务机关申报办理登记。 2.办理开业登记的地点 (1)纳税企业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2)纳税企业跨县(市)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除总机构 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外,分支机构还应当向其所在地主管国家 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纳税登记。 3.办理开业登记的程序 (1)纳税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供下列有关证件资料: ①营业执照; ②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③银行账号证明; ④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回乡证等其他合法证件; ⑤国家税务机房要示提供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2)填报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领取登记表或注册登记表后,按照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并加盖企业印章,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将税务登记表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 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名称、经营地点、生产经营范围、经 营方式、从业人数、注册资本、投资总额、批准开业证照文件情况、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使用品种、税务代理、所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法人代表、财务负责人、 办税人员、附送件等。 其中:①"企业名称"按照批准开业机关注册登记的名称填写; ②"经济类型"按照"国有经济"、"集体经济"、"私有经济"、"股份制经济"、"联 营经济"填写; ③"行业"统一分类标准填写,如"工业"、"商业"、"物资供销业"、"交通运输业" 等; ④"经营范围"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填写; ⑤"经营方式"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自产自销、加工、修理、修配、委托收 购、供销、批发、批零兼营、零售及服务项目填写; ⑥"注册资金"其中固定资金按固定资产金额填写;流动资金按企业实有各项资金 填写。 (3)领取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报送的税务登记表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审核后, 报有权国家税务机关批准予以登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 取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二、变更登记 纳税人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主姓名、经济类型、经济性质、住所或者经 营地点(不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生产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 号等内容的纳税人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有关 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登记书面申请报告:营业执照;变更登记的有关 证明文件;国家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包括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税务登 记表等);其他有关证件。 纳税人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按 照表式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或业主印章后,于领取变更税务登记表之日起 10日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批准后,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税务登记及有关证件, 并按规定缴付工本管理费。 三、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的对象和时间 (1)纳税人发生破产、解散、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法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应 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 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未办理工商登记的应当自有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 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税务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吊销关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 起15日内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注销纳税登记书面申请报告。 2.注销登记的要求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清应纳税额、滞纳金、 罚款、缴销原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 本、未使用的发票、发票专用章以及税收缴款书和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其他证件。 3.注销登记的手续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时,应当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一 式三份,并根据表内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加盖企业印章后,于领取注销税务登记表 之日起10日内报送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准后,报国家税务机 关批准予以注销。 四、税务登记证的使用、管理 1.纳税人领取税务登记后,应当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的地方张挂、 亮证经营。外县(市)经营的纳税人必须持有所在地国家填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 管理证明》、税务登记证的副本,向经营地国家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纳税人可持税务登记证依法办理下列税务事项: (1)申请减税、免税、退税、先征税后返还; (2)申请领购发票; (3)申请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3.税务登记证件只限纳税人自己使用,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4.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应当在登报声明作废的同时, 及时书面报告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经国家税务机关审查处理,可申请补发新证。 五、纳税登记的验证、换证 纳税人应根据国家税务机关验证或者换证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持有关证件到 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以及未按规 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验证、换证的,应当依照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通知按期改正。逾期 不改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惩的处以2000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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