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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作为纳税人你有哪些权利?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 关系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由于税收法律关系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纳税人在税收法 律关系中的义务主体的身份出现的多,因而,一讲纳税人总是讲其义务。其实纳税人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享有一定的权利,而且这些权利贯彻在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始 终。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也是权利主体,这是人们通常忽略的一点。 纳税人的权利是指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享 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许可。如纳税人享有某项权利,则可要求税务机关作出或不作出 一定行为,在必要时还可请求法院协助实现其权益。为了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税收征 管法等法律、法规都为此作了一系列规定。概括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纳 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延期申报 税收征管法第1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 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不能按期 申报是指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造成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报期内不能申报的情形, 如发生了自然灾害(地震、水灾、火灾、台风等)和社会意外事件(战争爆发、社 会动乱等)。如果发生了以上情况,纳税人就可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另外, 纳税人由于计算税款上的困难,如财务报表未出来,无法申报,也可以申请延期申 报,在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内申报纳税。在不可抗力情形下的延期申报,可以不经申 请自行延期,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查 实后应予核准。 二、延期缴纳税款 在一般情况下,纳税人均应按期缴纳税款。但在特殊情况下,纳税人也可以申请 延期缴纳税款。 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 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收征管 法的实施细则还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在批准的期限内,不加收 滞纳金。" 这里所谓特殊困难,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故、三角债或债务链等原因造成 的资金上的周转困难,纳税人因特殊困难,影响到支付能力就可依法申请延期缴款。 这是国家为照顾纳税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各种困难而赋予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这 项权利,可以缓解纳税人生产经营中的一些暂时困难,从而顺利渡过难关。 三、申请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的发展要求,运用税收的调节职能, 对某些纳税人或征税对象给予的一定鼓励或照顾。减税是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免征 是对应征税款全部予以免征。享受减免税政策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肯定就会轻一些, 从而有更多的资金用于发展生产经营。 税收征管法第21条规定,"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 申请减税、免税。"可见,依法享受减免税照顾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 但是,要注意的是,减免税必须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经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减、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后才有效。未经批准的减、免税,或者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 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 过去,由于税法中规定的减免税较多,减免税的随意性较大、减免税款比较分散, 纳税人较易获得减免税照顾。现在,虽然依法享受减免税仍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 但由于减免税权高度集中(国务院),临时、困难性减免取消了,因而享受减免税的 机会也就少了。 四、请求赔偿 税收征管法第26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 内已缴纳税款而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税务机关要负赔偿责任。依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纳税人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在 税收保全中受到侵犯时,可以请求赔偿。 目前,明文规定给予纳税人以赔偿的,仅此而已。同时,这时的赔偿仅限于税务 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不当,或者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 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的实际经济损失。因此纳税人在请求赔偿时 仅限于上述范围内才受法律保护。 五、申请退税 这是指纳税人对误征或错征的税款以及依照税法的规定应退还的税款有权要求退 回。 税收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 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 税务机关查完后应当立即退还。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这个规定,只要在三年内,纳税 人都可以要求退还超过应纳税额而缴纳的税款,如误缴税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5条规定,"纳税人出口运回税率为零 的货物,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可以按月向税务机关申 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税。"另外,对已征消费税款出口时也可以申请退税。 应当说明的是,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 已退的税款。 六、依法监督 这是指纳税人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监督税务机关执法的权利。 依法治税一直是我国税收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为我国税收工作走上法治轨道, 改革开放的十几年来,国家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法律规范。这是征、 纳双方都应遵循的。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是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同时在征税中保护纳 税人及其他当事人权益也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为使纳税人的权益不受侵害,促进税 务机关依法行政、反腐倡廉,法律规范在保证依法征税的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制约 措施来防止不廉政或侵权行为的发生。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和扣缴 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出具完税凭证。根据这个规定,如果税务机 关或扣缴义务人不开具完税凭证纳税人就可以不缴税。通过这样来监督税务机关,避 免徇私舞弊、不开票收税的不廉政行为发生。又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 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根据这个规定,被检查人就可以监督 其执法行为,如果不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就可拒绝检查。 总之,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政,这是纳税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行使这项权利,一 方面,可以促进税务机关更加依法征税,避免不廉政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还可以 保护其自身权益免受不法行为的侵犯。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各个环节都 要要求税务机关公正办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手续和程序。否则可以行 使监督权,纠正不法行为或拒绝履行义务。 七、申请税务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指纳税人当其对税务机关的征税、管理、处罚等行为不服时,有权向做出征 税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以监督税务机关依法征税,同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税收征管法第5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 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或解缴税款及滞纳金,然后 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 一级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 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或者税务 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或者采取税收 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 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 者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税收征管法不仅赋予纳税人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权,而且,还规定了 当纳税人对税务行政处罚、税收强制执行、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既可以选择复议, 也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选择权。 八、委托义务代理人代办税务事宜 这是指纳税人可以将依法应履行的税务事宜委托税务代理人来完成的权利。 为了加强对税收执法的社会监督,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其义务,征管法 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这样就从法律上确 立了税务代理人的合法地位。通过税务代理制度,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自行办理纳税 事宜的工作量,可以提高办税质量和效率、减少核算过程中的差错,还可以使纳税人 的涉税申报、申请、申诉事宜得到及到办理,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 以上纳税人的权利,概括起来就是两个方面的权利,一方面是监督权,一方面是 维护自身利益权。有些权利,如复议权和行政诉讼权,既是监督权,又是维护自身利 益的权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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