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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理人谈一谈企业财务决策的税收筹划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在投资、经营格局既定条件下,在税法规 定的范围内,经理人在企业的财务处理方式上还存在较大的选择余地。而且,不同财 务处理方式下的税制规定存在差别。 一、企业筹资方式选择 企业要进行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就需要筹集一定数量的资金。企业筹资的方 式一般有以下几种:(1)自我积累资金。即通过把自身经营的税后净收益的一部分 积累起来,以各自己的资金需要。(2)向金融机构贷款。(3)企业之间的相互拆 借或融资。(4)向社会集资。即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方式筹集资金。 不同筹资方式会产生不同的税收后果。各国税法一般规定,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 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作为一项费用扣除,而股息支出则不能在税前扣除, 只能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开支。这样,仅从节税的角度考虑,向金融机构借款和企 业之间的相互拆借在利率和回收期的确定等方面,均有较大弹性和回旋余地,在国家 税法没有对利息扣除标准进行限定的情况下,相互之间提高利息支付可以冲减企业利 润,从而减轻应纳所得税额。这里必须注意,税法对企业利息支出的计税扣除一般都 有明确规定。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纳税人 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 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 准予扣除。"因此,如果企业之间在资金拆借活动中人为地过分抬高利率,对纳税 而言是无效的。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式选择 提取折旧是补偿固定资产价值的基本途径,折旧作为企业的一项经营费用或管理 费用,其大小直接影响到企业的当期损益,进而影响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 不同的折旧方式表现为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计入各会计期或纳税期的折旧 额会有所差异。在直线法下,计入各期的折旧额相同,从而使各年度之间的损益相对 均衡;在自然损耗法下,前期折旧少而后期折旧多,从而使企业前期利润增大而后期 利润减少;在快速折旧法下,情况正与自然法相反。也就是说,折旧方式的不同选择, 影响到企业利润在年度间是否均衡。一般来讲,快速折旧造成企业各年度利润波动 较大,自然损耗法次之,而直线法则有利于各年度企业损益的相对均衡。由此可见, 如果企业所得税适用累进税率,从长期看快速折旧法和自然损耗折旧法将会导致平均 边际税率偏高,进而增大企业的税收负担。在这方面,快速折旧法较自然损耗法尤甚, 而直线法下企业税负最轻。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在固定资产使用 期内,上述三种方法使折旧影响纳税金额的总的账面数相同。因为不管利润在何期实 现,只要利润额不变,其应负担的所得税额也就不变。但进一步的分析会发现,同直 线法相比,快速折旧则推前纳税期,将遭受提前纳税的损失。在这一点上,优化纳税 的折旧方式的选择顺序是:快速折旧法、直线折旧法、自然损耗折旧法。 三、存货计价方式选择 所谓存货,是指一个企业为了销售或制造产品而储存的一切商品或货物。在某一 特定会计期间,对于相同项目的存货,其期初存货和本期内各次购进、生产的单位成 本(或称单价)是不同的。要确定存货发生后的存货成本的发生额和结余额,应按一 定的方法进行计算,通过确定销货成本,进而正确确定企业的净收益。 实际工作中,期末存货的计价方法主要包括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平均成本 法等。西方国家在市场价格比较完备的情况下,为体现稳健主义原则,广泛流行成本 与市价孰低法。 下面对材料价格变动价格变动条件下,材料成本采用不同的成本计价法对企业利 润和所得税的影响进行实例分析。 [例1]C公司1994年购进材料情况如下表所示。 C公司进货数量价格表 项目 数 量 单 价 总 价 次数 (公斤) (元) (元) 1 13000 15 195000 2 6000 22 132000 3 19000 21 39000 4 12000 20 240000 5 13000 22 286000 1994年,C公司生产产品1万件,并全部售出,单位产品市场售价为40元, 单位产品生产耗用材料1公斤,除材料费用外,其他费用开支每件产品10元,该 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 采用不同的材料计价方式,C公司该年度销售产品的材料成本、销售收入、税前 利润、应纳所得税额分别如下: (1)采用先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15×10000=150000(元) 销售成本=150000+(10000×10)=250000(元) 销售收入=10000×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250000=150000(元) 应纳税额=150000×33%=49500(元) (2)采用后进先出法,则 材料成本=10000×22=220000(元) 销售成本=220000+1000000=320000(元) 销售收入=10000×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320000=80000(元) 应纳税额=80000×33%=26400(元) (3)采用加权平均法,则 单位材料成本=1300×15+6000×22+1900×21+1200 ×20+1300×22÷1300+6000+1900+1200+1300 =19.87(元) 材料成本=10000×19.87=198700(元) 销售成本=198700+100000=298700(元) 销售收入=100000×40=400000(元) 税前利润=400000-298700=101300(元) 应纳税额=101300×33%=33249(元) 从以上例可以看出,企业采用不同的存货计价方式,其应纳所得税额也有所不同。 采用先进先出法,企业所得税负最重,加权平均法次之,后进出法最轻。这是因为, 在通货膨胀环境中,后入库的存货的取得成本高于结余(库存)存货的成本,从而 增大了商品销售存货的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先进先出法则正好与成本,进而减少了 当期收益和应交所得税。先进先出法则正好与之相反。平均成本法对应交所得税的影 响则介于上述二者之间。可见,在通货膨胀条件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进行计价 有利于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 四、其他有关项目的纳税期选择 一般来说,企业各项收入、费用、损失的入账时间,政府会计制度都有明确规定, 企业本身基本上没有选择余地。但有时对同一项目的入账时间与计税期,会计制度 规定与税法规定又可能存在差异。这时,税法往往表现出更大的权威性。我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9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 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因此, 纳税人可以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关项目的纳税期。 [例]北京某外贸企业由于我国1994年初汇率并轨,其所持有的外币净资产 产生了一笔汇兑净收益。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应计入企业当年损益, 而按国家税收制度规定,该项收益可按直线法分5年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 说,税法既允许企业将该项收益全部计入当年损益,也允许企业分5年摊销计税期。 假如该企业经过财务预测得出,1994年企业账面会盈利,但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 额为一绝对值超过该项汇兑收益的负数,则该项收益应全部计入当年计税,否则,企 业应将该项收益分5年计税,以便收取递延纳税之利。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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