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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经理人谈一谈企业组织形态选择中的税务筹划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一般从事企业经营时,首先面临的问题, 就是应该以何种组织形态来组建企业。现代企业的组织形式一般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 (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 司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究竟以独资或合资经营为佳,还是以公司组织为佳, 这其中是必须考虑税收的因素的。许多国家对公司和合伙企业实行差别税制。公司的 营业利润在企业环节课征企业所得税,税后利润作为股息分配给投资后,投资者还要 交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一般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仅就各个合伙人 分得的收益征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者对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选择,其投资净收益也将 产生差别。不同组织形态的企业在税收方面有不同的优缺点,所以在设立企业时,很 有必要在组织形态的选择上进行一番税收方面的筹划。 一、人手少,以独资台资为宜 独资及合资大抵均属使用统一发票的小规模营利事业(营业额每月在20万以下 者),依照有关规定,可仅设置简易日记簿或进货簿,其对外发生营业行为时,未给 予或取得凭证,可免按税收征管法第44条规定处百分之五罚款,营业税按查定方式 课征,由于查定课征方式有偏低现象,从而营利事业所得税亦随之偏低,故在设账取 证方面,独资及合资均比公司简便,但另一方面,依现行税制,独资及合资税后的余 额,应直接归户作为独资或合资个人所得,予以课征个人所得税,其税负较公司为重, 是独资或合资的缺点,这也是有人倡议两税合一的主要原因。所以,一般而言,规 模小,人手少的,以独资或合资组织为宜。 二、公司组织享有多项优惠 至于公司组织,就缺点而言,由于政府对公司组织管理较严,不论规模大小均须 设置账簿,使用统一发票,其账务处理成本较高,但公司组织除了依公司法规定责任 为"有限"外,可享受下列几项优惠: 1.盈亏互抵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会计账册簿据完备,依所得税法第39条规定,前五年亏 损,得准自本年纯益额扣除,再予课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此优惠。 2.公司向股东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可列支利息,而独资及合资所借二的款项, 则不列支利息。 3.转投资收益免税 公司组织的营利事业,投资于国内其他非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待遇的股份有限公 司者,其投资收益百分之八十免课所得税,而独资及合资则无法享受这项优惠。 4.保留盈余 在不超过已收资本的二分之一限度内,保留盈余不予分配,而独资及合资的盈余 则不能保留,须归户作独资或合资人的个人所得,课征个人所得税。 此外,就对外形象及信用而言,公司组织仍较独资、合资为佳。所以,稍具规模 的企业,以公司组织形态经营为上策。 三、股份有限公司有利税负 公司组织究竟以有限公司还是以股份有限公司为宜,就税收负担而言,应该以股 份有限公司为佳,因为: 1.奖励投资条例所规定的各项税收减免,主要是以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生产事 业为适用对象,企业以此组织形态经营,自可享受优惠待遇。 2.就股东而言,采取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形态经营,因税负较其他种类为轻,故 股东也能因而获得较多投资利益。如果未分配盈余增资符合奖励投资条例第十三条的 规定者,股东所获配股票可享受税收上的好处。 下面让我们举几个实例来对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在税收上的差别待遇加以说明。 [例1]假设某投资者欲投资800万元,开一百货商店,预计每年盈利100 万元,如果按合伙形式其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设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30%,则该 投资年后净收益为70万元(100-100×30%)。如果该店为一家公司,则 其盈利应先征企业所得税。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0%,税后利润80万元 (100-100×20%)全部分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还应交纳个人所得税24 万元(80×30%),税后投资净收益为56万元。合伙形式比公司形式每年节约 纳税支出14万元。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因为子公司与分 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 从《税法》的角度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 具备独立独立纳税人资格。许多国家对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实现的利润,在征收正 常的公司所得税以外,还要开征一种"分支机构税",即对分支机构扣除已征的公司所 得税后的全部利润再征一道税,而不管其税后利润是否全部汇回给国外母公司的股息 部分征收预提所得税。也有些国家只就分支机构未再投资于固定资产的利润部分征税, 还有些国家只就利润的汇出部分征税。因此,对跨国投资者而言,一般在国外建立 子公司较分公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因为分公司不作为独 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与个分 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待。 [例2]假设某一总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A和B,某一纳税年度总公司本部 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A实现利润100万元,分公司B亏损150万元, 设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为: (1000+100-150)×33%=313.5(万元) 如果把上述A、B分公司换成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了。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1000×33%=330(万元) A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00×33%=33(万元) B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150万元,该年度无须交纳所得税。 公司整体税负=330+33=363(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 49.5(=363-313.5)万元。 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 [例3]我国北京某外贸总公司在深圳和珠海两地各设一家子公司,北京地区企 业所得税税率为33%,深圳和珠海都为15%。某纳税年度公司本部实现利润 1000万元,深圳和珠海两子公司各实现利润100万元。总公司规定,子公司税 后利润50%汇回总公司,50%自己留用。则 公司本部应纳所得税额=1000×33%=330(万元) 深圳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珠海公司应纳所得税额=100×15%=15(万元) 总公司分回子公司利润额=2×(100-15)×50%=85(万元) 分回利润应补税=85×(33%-15%)=15.3(万元) 公司整体税负=330+15+15+15.3=375.3(万元) 若将上述两家子公司变换成分公司,则 公司整体税负=(1000+100+100)×33%=396(万元) 这样,设立子公司比设立分公司减轻投资者总体税负20.7万元,如果子公司 税后利润全部汇回总公司,则总体税负与设立分公司一致。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低孰高并不是 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这是经理人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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