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经理人谈一谈税务行政诉讼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吃官司是一种习惯说法,在法学上它称为
诉讼。税收官司按照现行的处理形式可分为三种:第一,行政复议税收官司;第二,
行政诉讼税收官司;第三,刑事诉讼税收官司。一般来说,前两种的被告是机关,纳
税单位和个人是原告,第三种情况的被告是纳税人或行为责任人,税务机关是原告,
人民检察院担当公诉人。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纳税人或者其他缉织认为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工作人员
的具体征税等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行政诉
讼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为解决税务行政争议,依法进行诉讼活动。税务行政
诉讼与税务行政复议的区别:
1.受理的机关不同,税务行政复议由税务机关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
2.受理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法院只受理因违法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纳税人或其他组织全法权益的
行政案件,至于不当的行政行为法院不受理;而税务行政复议对违法的、不当的行政
行为都受理。
3.适用的程序不同
税务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比较复杂。税务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
序,比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简单、迅速。
4.处理的方式不同
法院审理税务行政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判决维持、撤销或者责令税务机关履行
职责,不能代替税务机关作出决定。税务行政复议,认为原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
当时,可以直接改变。
5.效力不完全相同
税务行政复议在税务机关复议后,除法律规定不得起诉外,纳税人或当事人对复
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中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下面我们再给经理人讲一下税务行政诉讼的条件和范围:
1.税务行政诉讼条件
(1)税务行政诉讼期间种类。税务行政诉讼期间按其产生的依据可分为法定期
间和指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五十六条规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
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15天是起诉期限,超过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便可当做自动放弃起诉权而不予受理。
但是,如果因不可抵御的因素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
10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起诉期限,其具体起诉期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这
种由人民法院职权指定的期间就是指定期间。当人民法院重新确定起诉期限后,当事
人一定要在这一期限内提交起诉讼书,否则也视为放弃起诉权。
(2)对税收复议不服,纳税单位和个人、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
人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纳税争议或者税务违章纠纷,首先必
须到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去申请复议,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无论怎样,第一步只能申请复议,只有对复议(不论经过几次复议)答复仍
不服时,才能打行政官司。
(3)要有充分的准备。若没有充分的准备,匆忙上阵,即兴发挥,信口开河,
无的放矢,官司往往要打败。诉讼准备主要应抓好如下几点:弄清楚案情的来龙去脉
和前因后果,从中分析当事人双方的分歧点,以及分歧点与自己的利害关系,本方在
诉讼中可能取得的战果或优势,对方的有利条件及官司前景,由此确定本方应采限的
措施和手段。其次要明确诉讼的最高目标和最低目标,及其采取和可能采取的措施;
明确诉讼手段、诉讼原则、诉讼步骤和诉讼策略等。再次就是广泛搜集证据。最后是
当事人和证人与法院的协作、配合。法院是国家主持公正的地方,讲的是依法办事,
违法必究。但谁都会知道,法官是人不是神,他的精神状态固然不能决定审判结果,
却足以影响案件审理,同时个别法官的确存在违法行为。
2.税收行政诉讼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中有六条根据税收工作实际,纳税
单位和个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①对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
没收财务等行政处罚不服的;②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例申请颁发许可证的执照,但拒
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⑤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⑥法律、法规规定可
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根据我国的税收体系及管理分工,农业税、农林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和关税不属
税务机关负责,前三项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关税由国家海关管理。根据《行政诉讼
法》第十二条第四款和农业税、关税条例规定,如发生纠纷,农业税由市、县人大常
委会最终裁决,关税由国家海关总署最终裁决,因而不在税收行政诉讼范围之列。只
有税务机关管理的税收发生行政案件时,才可以提起税收行政诉讼。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