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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人,你了解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和管辖吗?

录入时间:2001-06-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6/2001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第二、三章对受理复议的范围及管辖作了规定。 一、受理复议的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征收税款行为、加收滞纳金行为、审批出 口退税及加收多退税款占用金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包括:罚款,没收非法印刷、出售、转让发 票的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3.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为,包括吊销税务登记证,收回所发的票证, 扣留货物。 4.税务机关委托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出具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5.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税务机关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税务机关拒绝 颁发税务登记证和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 6.法律、法规规定税务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二、税务复议的管辖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按以下权限办理: 1.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其上级税务机关管辖。 2.对税务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 议,由设立派出机构的税务机关管辖。 3.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出具代征、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4.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上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由最终批准 的税务机关管辖。 5.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直 属征收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派驻各地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作出的 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国家税务总局管辖。 6.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复 议机关。受移送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不得再自行移送。 7.税务机关因复议管辖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它们 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指定管辖。 8.对被撤销的税务机关在其被撤销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 继续行使其职权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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