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筹划案例谈税收筹划的分类
录入时间:2001-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1信息】 一、税收筹划案例
我们在工作中,经常遇到一些纳税人因短期资金困难,未按时申报纳税被税务机
关课以处罚,结果是税款没少缴,还缴纳了滞纳金和罚款,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使
资金更加紧张。其实,对这样的问题,只要纳税人引起重视,事前筹划一下,是可以
避免的。
纳税人发生短期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履行纳税义务时,首先可以通过
延期纳税来解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
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
月。这就是说,纳税人发生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时,可以通过申请延期纳税
的方法获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的延期纳税。经批准可以延期纳税的,在批准的延长期
限内,不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由此可见,当纳税人发生短期资金周转困难时,纳税人
应当利用好延期纳税这个税收政策,争取延期纳税。这样,既解决了纳税人的燃眉之
急,又可免交滞纳金和罚款。
纳税人如果不能获准延期纳税,或者延期内资金状况没有好转,纳税仍然困难,
为免遭更大的损失,可以通过举债纳税的办法来解决。纳税人通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
机构借款缴纳税款,履行其应尽的纳税义务。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
规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
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2‰的滞纳金。另外,《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
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000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可见,纳税人
不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除补缴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仅从加收滞纳金来说,滞纳金远远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依照现行规定,滞纳
金日加收率为2‰,一个月按30天计算,滞纳金月加收率为60‰,而现在国家规定的
银行贷款基准月利率(以半年以下期限为例)为4.65‰。二者相比,滞纳金月加收率
比银行贷款月利率高出11.9倍。也就是说,逾期纳税支付的滞纳金比银行贷款利息
高近12倍。再加上罚款,逾期纳税所支付的钱比起支付银行贷款利息来就远不止这12
倍了。
可见,纳税人在纳税困难时,如果能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缴纳税款,比逾
期纳税现金演出要少得多,从经济效果来看,前者比后者要好得多。
二、税收筹划的类型及其筹划途径
上述案例给企业节税提供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方法:一种是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节税。本案例利用了《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延期纳税这个税收优惠政策,让纳税
人在纳税困难时延期纳税。纳税人延期缴纳其应缴税款,从资金时间价值角度来说,
同样也是实现了税金支出的节约。纳税人通过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达到了节税的目的;
另一种是通过变换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方案)实现节税。本案例为达到节税目的,从税
金支出节约的角度出发,变换调整企业生产经营方案,在企业出现纳税困难时,由被
动变主动,由欠缴变贷款缴纳。企业通过转变经营方式,避免了沉重的滞纳金和罚款
支出。
由以上可见,税收筹划的途径和原理是不相同的。从税收筹划的途径和原理来分,
税收筹划不外乎两种类型:一种是优惠型税收筹划;另一种是节约型税收筹划。尽
管说两种类型税收筹划的目的和结果都是节税,但二得节税的途径和原理是不一样的。
优惠型税收筹划其着眼点是择取税收政策相对优惠的生产经营方案,其节税要靠国
家税收优惠政策保障实现。而节约型税收筹划更着重于节约,这类筹划的着眼点是通
过调整企业有税金浪费的经营行为和环节,防止和避免浪费性的税金支出。
税收筹划分为优惠型税收筹划和节约型税收筹划,其实也是由税收筹划的本性决
定的。合法节税是税收筹划的本性,这一本性决定了税收筹划的途径和渠道只能有两
条一条是选取税收优惠政策一条是调整有税金支出浪费的经营行为和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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