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优惠政策ABC
录入时间:2001-06-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2/2001信息】 最近,新闻媒体对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消
息披露后,一些纳税人对税收优惠政策表示了极大关注。什么是税收优惠政策?笔者
采访了福建省社科院副研究员唐向。她说:“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对某些纳税人和
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扶持某些地区、
行业、企业和业务的发展,或者对某些具有实际困难的纳税人给予照顾,在税法中作
出某些特殊的规定,比如,免除其应缴纳的全部或部分税款,或者按照其缴纳税款的
一定比例给予返还等等,从而减轻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这种在税法中明确的用以
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的规定,就是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法的组成部分,
属于法的范畴,直接构成税法的一部分。”
一
一些纳税人问,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都有哪些?对此,江西省国税局副局长
孙荣洲向记者介绍说:“据我了解,目前我国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大体有十多项。除
了大家熟知的‘免税、减税、退税、缓缴税款、加速折旧’以外,还有大家不太熟悉
的几项税收优惠政策。”
——优惠税率。税法在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再规定若干个低于基
本税率的税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税,作为对其的
一种鼓励和照顾。比如,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对农业的部分税目按13%的
税率计征增值税。
——起征点。对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增
值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月营业额800元~2000元,具体标准是由各省制定的。
——免征额。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予征税的部分。凡是规定有扣除费用的,
对扣除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扣除额部分征税。比如,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工资、薪
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800元。
——税收抵免。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以前环节缴纳的税
款准予抵免。税额抵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像企业所得税,税法就规定了纳
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
纳税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在境内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税项扣除。对某些特定地区、产业、企业、产品等,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
时,对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
担。如纳税人为银行、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
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盈亏互抵。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税收政策规定,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
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赢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比如,现行企
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
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
——税收饶让。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所
享受的减税免税、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税款等税收优惠,可在合并
纳税时视同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准予扣除。这项规定适用于收入来源国与我国已经
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有了税收饶让,纳税人才能真正享受到在他国进行投
资活动的税收优惠。
2
一位纳税人曾对记者说过: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享受过税收优惠,但是,可以说,
绝大多数成长起来的企业都享受过税收优惠。
最突出的例子是乡镇企业。
党的十三届八中全会上提出“社队企业要有一个大发展”。会后,国务院颁布了
《关于社队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对社队企业发展的18个政策问题
作了原则性的规定。1984年,中共中央发出了发展农业的1号文件,中共中央、
国务院联合颁发了《转发农牧渔业部〈关于开创社队企业新局面的报告〉的通知》的
4号文件,都是强调要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根据中共中央对乡镇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
放宽政策的精神,1984年3月29日,财政部《关于对乡镇企业进一步减免工商
所得税的通知》([1984]财税字第103号)规定,“对不与大工业争原料、缴
纳工商所得税有困难、需要给予减税照顾的乡镇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可以确定具体的减税原则,由县、市税务局审查核实,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
定期减税照顾……”此前的乡镇企业共有11条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乡镇企业厂长侯永生曾悄悄地对记者说了一个公开的秘密:“我们厂是乡镇企业,
技术、资金、人才都远不如国有企业,为什么我们能够生存,并且还发展壮大?除
了农村劳动力价格低以外,最重要的是享受了不少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的
照顾,使我们度过了最艰难的资本原始积累期。”
乡镇企业走过22年的风雨历程,撑起了国民经济的半壁江山。到2000年,
全国农村社会增加值的近2/3、国内生产总值的近1/3、农民收入的1/3、出
口创汇的2/5等都来自乡镇企业。
我国对三资企业一直实施特殊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世界各地的外商来中国投资。
在广东投资设立一家服装厂的台商陈先生对此深有感触:“我是十几年前来大陆投
资的,大陆对包括台资在内的外资给予了很优惠的税收政策,并且外商投资企业的所
得税还是以法的形式给予规范,有这样好的税收政策环境,我来大陆考察一次后便坚
定了投资的决心。这些年我公司所在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又有许多大陆以外的资金投到
这里,使珠江三角洲的一个小镇发生了很大变化。”
我国的税收实践表明,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确起到了推进对外开放、吸引外
资、增加投资、提升国内技术水平的重要作用。
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更促进了这些园区的大发展。到
目前为止,我国共兴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53个,区内设立高新技术企业两
万多家,其主要经济指标的增长率达70%,2000年技工贸总收入8864亿元,
利税总额920亿元,成为所在城市新的经济增长点。其工业增加值在所在城市工
业增加值中占有较大比重,其中苏州达到50%。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经过几年的调整,逐步确立了以区域开发政策和产业政策相结
合的体系,分别给予农业、基础性行业、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等产业一定的税收优
惠政策,鼓励其优先发展,对我国经济高速增长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3
税收优惠政策不是一成不变的,它必须适时作某些调整。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宏
观经济部部长米建国说:“实践中,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成本要大于收益,过多的税收
优惠政策使税制变得复杂而增加了操作难度,并损害税收公平。一些个案的税收优惠
还会引起其他纳税人的攀比,特别是有些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政策目的,
这对于政府来说很不合算。所以,税收优惠要适时调整。”
中国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教授涂龙力则从另一个角度谈了他的看法。他说:
“税收优惠政策必须随着国际、国内形势的变化和发展进行调整。同时,随着加入
WTO环境和国家宏观经济环境的改变,也要进行宏观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调整也
是必然的,不调整对经济就会产生阻碍作用。”
“税收优惠政策从内容看,是实体法随着形势的变化必须调整。从程序方面看,
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不规范执行等问题,比较突出的是越权减免税和擅自
减免税等一系列问题。”
唐向也指出:“税收优惠分为直接性的优惠和间接性的优惠,直接性的要逐步减
少。在发达国家,间接性的优惠较多,如投资抵免的优惠,鼓励投资到一些国家鼓励
发展的行业,如对用国内设备可以抵免部分所得税,鼓励使用国内设备等等。我国目
前税收优惠政策调整的任务,就是要减少地区性的和个别的优惠,增加产业方面的优
惠。而从发展趋势上说,要逐步缩小优惠范围,而且要增加税收优惠政策的透明度,
增强可操作性。”
对税收优惠,政府和纳税人都经历了一个认识的过程。
80年代初,有的地区以简政放权为名,任意“放宽税收政策”,将减免税收的
权限层层下放;有的地区自行降低产品税税率,这些都直接影响到税收政策的正确贯
彻执行,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当时,税收优惠政策一是过多过滥,二是超越
管理权限。
1984年12月22日,《经济日报》发表社论《严格控制减免税》,要求对
减免税进行一次清理。
1984年以后到1993年,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系列文
件,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必须统一执行税法,严格按税收管理权限办事。凡是地方政
府和部门越权减免税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执行,凡自行制定与现行税法相悖的政策,
都要立即停止执行。处理有关税收问题,都不得自定章法、越权行事、乱开减免税
的口子。
1993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税收管理和严格控制减免税的通知》(国发
[1993]51号),根据这个文件精神,各地对越权减免税进行了清理。到
1993年底,全国清理越权减免税政策5096条。
1994年3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
惠政策的通知》([1994]财税字001号),统一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的15条税
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对除《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15条优惠政策外,其他的
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994年7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清理越权减免税处
理意见的通知》(财税字[1994]045号),《通知》规定:一、对各地已经清
理纠正的各类越权减免税,同意清理纠正和停止执行。二、对各地要求继续保留执行
的一次性、临时性减免税,一律停止执行。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人民政府的符合国发[1993]85号有关规定,需要保留的税收政策和承包流转
税政策必须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批准,并一律先由税务机关按国家统一规
定征收入库,再由财政机关列支返还。
到1994年,可以说基本解决了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的问题,把减免税权
集中到了国务院有关部门。
1994年之后,为了实现新旧税制的平稳过渡,经国务院批准,陆续出台了一
些税收优惠政策。经过7年,到今年3月,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
关总署《关于2000年底到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方案》,这批税收优惠政策共有
43项,涉及文件55个。在这个调整方案中,那些执行政策的环境已发生变化,或
者企业已具备承受能力,不需要再继续执行的政策,需要在统一政策中通盘考虑而不
宜个案规定的政策,明显不符合WTO规则和产业政策要求的政策等,到期后一律取
消,停止执行。另外一部分调整后继续执行,一部分不作调整,继续执行。这次对到
期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集中体现了国家关于逐步调整和规范税收优惠的原则和方向。
对调整的具体方案和政策,本报近期将据实加以分析,请读者予以关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