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反避税措施(一)
录入时间:2001-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1信息】 要有效地进行国际反避税,主要从两个方
面着手:一是加强税务行政管理;二是进行双边或多边国际反避税合作。在具体执行
中一般采取以下各项措施:
(一)对纳税人义务的具体措施
对纳税人义务的具体措施通常都属于单边措施,因为纳税人的义务一定由某一具
体国家的税法所规定的。对纳税人义务的措施一般包括三方面内容。
1.大多数国家的税法规定纳税人有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
各居住国的税务当局一般不能直接得到跨国纳税人在国外从事经营活动的资
料,也不能进行实地调查,因为这超出了它所管辖地域的范围。因此,各国税法一般
都规定了纳税人有义务向居住国提供其在国外的经营活动情况。各国税务当局要求纳
税人提供税收情报,一般有两种做法:一是在每种税法中分别以独立条款的形式规定
纳税人有提供情报的义务;二是作为整个税制的一部分,专门制订一个总的报告义务
规定。此外,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人,既可以是纳税人,也可以是第三者。对于非居
民纳税人,只要其资产或财产在境内,也是提供情报的义务人。
2.税法规定纳税人对某些交易行为有事先取得政府同意的义务
在税法中具体规定对某些交易行为,纳税人必须事先取得税务当局的认可,否则
就被认为是违章行为而将受到处罚。这是一种比较严厉的反避税条款。这类条款一般
规定的范围比较广,不但包括一国的居民纳税人,有时还要包括与这类交易有关的外
国人。
3.税法规定纳税人对国际避税事件有事后提供证据的义务
一些国家为了使税务当局在涉及反避税的诉讼中处于比较主动地位,在税法中明
确规定,当发生国际逃避税案件时,纳税人有事后向当局提供证据的义务。通常纳税
人至少要对以下两种情况提供证据:一是案件涉及国外事实的情况下,纳税人要提供
证明;二是纳税人要对某些跨越税境交易的正常营业状态提供证据。例如,比利时所
得税法就这样规定:除非纳税人能够提供相反的证据,否则对其某些支付,特别是对
国际避税地的支付,将被认为虚构,不能从应税所得中予以扣除。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