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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的主要形式

录入时间:2001-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1信息】  (一)自然人的国际避税形式 1.避免成为税收居民 这种方式主要是采取改变居民身份和避免成为居民的做法,逃避居民的无限纳税 义务。 (1)避免在原居住国有永久性住所,或者把住所从高税国迁往低税国。在判断个 人居民身份采用住所标准的国家,纳税人若避免有固定住所,采取流动性居留或频繁 迁移住所,都可以避免成为原居住国的居民,从而逃避原居住国的较高税负。如果纳 税人迁往同时实行居民管辖权和收入来源管辖权的国家,可以采取流动性居留或压缩 居住时间等方法,回避该国政府对其行使居民管辖权。这些为了避税而放弃居民身份, 经常在国家之间流动的纳税人,在国际税收领域里称其为“税收难民”。 (2)利用有关国家之间确定居民居住时间的不同规定,选择居住期,或缩短在一 国的居住时间,回避在居住国的纳税义务。例如,甲国和乙国在税法上都规定,在该 国居住满365天,就成为税收上的居民,一个纳税人在甲国居住不到一年,又到乙国居 住也不到一年。那么,此人不是这两个国家的居民,合法地避免了居民纳税义务。 2.转移财产的所在地点 跨国纳税人可以不改变自己的所在国的居民身份,而用各种方式将其财产转移到 低税国或无税国,以逃避原居住国的所得税和遗产税。如一国的某纳税人为躲避所在 国的高税率的遗产权,利用信托形式把其财产转移到不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跨 国纳税人可以利用某些国家不征或少征所得税、遗产税,以及对信托组织的税收优惠 待遇,在该国成立信托组织,然后将其在别国的财产挂在该信托组织的名下,这样就 可以合法地逃避掉这笔财产或所得原应承担的税额。如果该纳税人去世,其信托财产 还可能享受免纳遗产税好处。 3.利用某些制度的漏洞 跨国纳税人可以利用有关国家税法与其他制度的漏洞,而避免所得税。例如,有 的国家税法允许在应税所得中扣除个人退休金、养老金、福利费和保险赔偿款等,纳 税人可以把一些不易划清名目的所得归到扣除项目,减少税基以减轻税负。更有甚者, 跨国公司可将本应作为工资或薪金支付给纳税人的报酬以费用的形式支付,应分配的 股息也以费用或佣金等形式支付,这样,纳税人进行一步避免了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可以利用不少国家实行的数字编号的银行保密账户,把薪金、投资所得、 商业利润等所得隐匿起来。纳税人也可以利用不记名债券和票据来隐瞒其股息和利息 收入。这些证券在转卖时不用过户,给转移资产的资本收入逃避纳税提供了便利。 (二)法人的国际避税形式 1.避免成为税收上的居民 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判定法人居民的标准主要有三类:一是注册登记地标 准,二是总机构标准,三是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第一个标准虽比后两个标准易于掌 握,但公司企业可以采取变更注册登记地点的办法,回避成为该国的法人居民。管理 机构所在地标准的确定,主要以董事会开会地点或经营决策中心地点转移至低税国或 无税国,尽量避免在高税国召开董事会议,从而合法地避免成为该国法人居民。法人 居民地点的选择,对其纳税义务的多少至关重要。跨国公司是哪个国家的法人居民, 就要把其世界范围的所得汇总到哪国纳税。高税率国的居民公司承担较高的纳税义务; 如果该公司把总部或管理机构、注册地改设在香港、巴拿马等仅实行来源地管辖权的 国家或地区内,其所得税率很低,并且对来源于其境外的所得不征税,就可以大大降 低整个跨国公司的总税负。 总之,跨国公司可以采用各种手段,避免成为高税国的居民公司,甚至可以避免 成为任何一个居住国的居民公司,从而达到避税目的。 2.通过转让定价的手段避税 这种方式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活动中采用最广也最引人注目的一种方式。转让 价格亦称转移价格、划拨价格。它是跨国公司根据全球的经营战略目标,在关联公司 之间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和专门技术、资金借贷等活动所确定的企业集团内部价格。 它不决定市场供求,只服从于跨国公司整体利益的需要。 关联公司利用转让定价的手法很多,主要是通过调整影响关联公司产品成本的各 种费用和因素来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 ①通过零部件的销售价格和进出口价格以影响产品成本。 ②通过关联公司的固定资产的购置价格与使用期限来影响其产品成本费用。 ③通过提供贷款的利息费用、特许权使用费、咨询等劳务费用以及租金等影响关 联公司的产品成本和利润。 ④通过关联公司之间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用、保险费、佣金、回扣等转移利 润。 总之,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各种办法,控制转让定价,转移关联公司的利润。转让 定价隐蔽了跨国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掩盖了价格、成本、利润间的正常关系。 跨国公司的内部的转让定价在跨国公司的经营战略活动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据有关资料记载,跨国公司的内部转让贸易约占世界贸易额的1/3。通过转让定价, 跨国公司可以避免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而获得高利。 (三)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形式 当一个国家的法人居民公司对外投资时,可以选择不同的组织形式,或是在东道 国建立子公司,或是建立分公司和其他分支机构。由于公司与分公司在东道国的法律 地位不同,各有不同的经营特点。子公司在所在国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一般也是独 立的纳税实体,在东道国可以享受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待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 与业务活动不负直接的法律责任。但是,建立子公司手续比较复杂,并且需要具备一 定的条件,开业以后还要接受当地政府的管理监督等。子公司在分配股息时,要缴纳 预提所得税。分公司在所在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因而在东道国无须履行复杂的 法律注册手续,当地政府对它的业务活动的管理就相对松驰一些,它的有关财务资料 也不要求全部公开。 从跨国公司母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 不一样的。由于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纳税实体,它的亏损不能记入母国公司的账上; 而分公司与母国总公司是一个法人实体,它的经营亏损可以冲销总公司的盈利,跨国 公司到一国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 跨国公司可以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以 减少母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 有利,因为子公司与母公司各自纳税,可以避免汇总纳税所承担的母公司所在国的高 税率负担。 当然,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选择什么样的投资组织形式,还要受到一些非财政性条 件的限制,如公司法、民法等法律规定的限制。又如,有些国家出于反避税的考虑, 在税法中规定,当外国分支机构转为外国子公司时,该分支机构过去的亏损要从总公 司的账上去掉,重新计算总公司的所得,然后补缴税款。这些类似规定在在一定程度 上减少了利用该种方式进行避税的可能性。 (四)利用延期付税的规定,不分或少分股息,通过不合理保留利润达到避税目的。 为防止跨国公司使用这个手段进行避税,确定分派的股息占子公司税后所得的合理比 例是一个重要问题,各国的规定不尽相同。从当前跨国公司普遍的情况看,全发股息 或全不发股息的很少。分派股息的多少,既受股东规定的影响,也受到公司生产经营 要求的影响,同时也受股东避税的影响。 (五)通过不正常借款进行避税 通过借款来投资,是跨国公司筹措资金的渠道之一。应当区分正常借款和不正常 借款。关于不正常借款,包括关联公司之间的借款和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两种。关联 公司之间的借款,指外国子公司将自己当年的利润留下一部分不作为股息分配,借给 母公司久欠不还。这样做一举两得,一方面可以少缴纳子公司所在国的所得税,另一 方面母公司支付给子公司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得到扣除。公司向个人股东借款,如 果发生在企业和原有股东之间,一般属于正常借款。但如果是新开办的公司企业向股 东借款,情况就有所不同,极有可能是利用借款来虚提利息费进行避税活动。如果股 东在未能认满缴足股本时就向本公司提供贷款,公司支付的利息作为费用扣除,会减 少其应税所得额而逃避税义务。这种新开办的企业向本公司股东的不正常借款行为, 通常会引起税务部门的极大关注。 (六)通过建立各种公司转移资金、财产进行避税 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在国外建立各种公司,如控股公司、信托公司、贸易公司、 投资公司等,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1.控股公司。这是指一个或多个子公司里控制着5——100%股份和表决权票的公 司。控股公司的收入主要从子公司获得的股息和出售股份的资本利得。由于某些低税 国(也可称避税地)对股息收入和资本利得不征税或只征很少的税,那么在这样的国家 建立控股公司就起到了避税作用。如果支付股息的公司所在国要对股息所得从源征收 预提税,这种预提税可能会根据股息支付国和收入国之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予以减少或 退还。另外,控股公司在跨国公司的兼并、合营和解散中处理有关股份时,还可以获 得免征资本利得税的好处。 2.信托公司。法人利用信托公司避税与自然人通过信托组织进行避税有相同之处。 信托公司从事代管财产、代发行公司股票和债券、筹集资金、办理信托投资,承受并 管理抵押等业务。跨国公司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信托公司,从而虚设信托财产,把在高 税国的财产归为信托公司的财产,那么信托资产的经营所得就可以名正言顺地挂在该 公司的名下,得到在避税地减税免税的好处。 3.贸易公司。这类公司是从事货物和劳务交易的公司,主要从事购买、销售以及 租售等其他业务,以这些活动开发凭证。通过贸易公司可以把高税国公司的利润转移 到避税地。 为了防止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避税地进行逃避税收,各图政府都付出了很大的努 力,采取了种种防范措施。同时,通过签订双边或多边的国际税收协定,加强各国政 府之间的合作,进行国际反避税的协调行动。(ag20000201514) (4)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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