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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的起因

录入时间:2001-03-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5/2001信息】 国际避税产生的主观原因,在于从事跨国 经济活动的纳税人牟取高额利润的主观动机。跨国纳税人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的强 烈愿望决定了其从事国际避税活动的必然性。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是由于 各国间税收制度存在的差别。这些差别主要体现在: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的差异、税 率的差异、税收基础的差异以及征收管理等方面的差异。 (一)税收管辖权约束规范的差异。 目前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权有收入来源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采取 的约束管辖权的规范也不尽相同。如在判断投资所得来源地的问题上,有的国家采用 权利提供地标准,有的国家采用权利使用地标准,因此跨国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国家 税法上的差异,使自己的所得逃避来源地税收收管辖权的管辖。各国采用的判断居民 身份的标准也是不同的。如对自然人居民,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等。居所标准中的 居住时间长短,极容易为纳税人避税创造条件。如甲国采用判断居民居住的时间是 183天,乙国为365天;某纳税人A在甲国居住,有来自丙国的一笔所得。但A在甲国在 该年度仅居住了100天,又到乙国居住,A就达到了避税目的。 (二)税率的差异 在各国的所得税制度中,税率主要有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两种,各国采用的税率 种类和税率高低差别较大。纳税人为了逃避高税负,会采取各种办法,把其所得转移 到低税率所在国。可见,各国税率上的差异,是国际避税行为产生的客观原因之一。 (三)税收基础的差异 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各国税法对各项扣除项目的规定差异较大。一般来说,给予 的税收优惠多,税基越小;而税收优惠越小,则税基越大。在计算税基时,同一项所 得,可能在甲国允许扣除的项目在乙国不允许扣除,或者相反,这就为纳税人从事国 际避税活动创造了条件。 (四)其他规定的差异 除上述列举各项外,其他一些规定上的差异也是造成国际避税的客观原因。例如, 为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有的国家采用免税法,有的国家用抵免法,有的双边税收协定 中还规定了税收饶让。那么,在采用免税法和税收饶他的情况下,也可能为纳税人提 供避税机会。 另外,各国的公司法、移民法,外汇管制条例以及银行保密制度等的宽严程度通 常也有差异,也可能引起纳税人或征税对象从一国向另一国转移。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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