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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的特点和作用

录入时间:2001-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1信息】 一般来看,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 比较,有如下特点: 1.以税务争议为处理对象。所谓税务争议是指国家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在税收征纳 过程中,就税法上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的处理对象就是税务争 议,没有税务争议就无须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的任务就是解决争端,纠正下级税务机 关错误或不当的税务处理决定,维持税务机关的正确处理决定,从而保证各级税务机 关正确行使征税权和行政处罚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纠纷和诉讼。 2.税务行政复议以纳税人、代征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税务争 议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征税决定和违章处理决定为前提。这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 是税务机关已经作出某种处理决定,如果税务机关未作处理或者尚未处理,当事人就 不能提起复议,因为此时尚不存在争议对象。二是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原处理决定不 服,认为该处理决定全部或部分违法或不当。三是税务机关的原处理决定是与当事人 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情况下,不是税务机关征税或处罚决定的承受 者,无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他人的名义提起复议。同时,只有税务机关在执法活动中作 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行政复议受理的范围。纳税人对税收法律、法规、规章持有异 议时,只能依照行政程序提请制订机关研究、修改,但不能申请复议。 3.税务行政复议根据申请进行。当事人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复议的法定 程序。税务行政复议只能由当事人提起,至于上级税务机关在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下 级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或不当,可按照行政监督程序纠正下级税务机关的原 处理决定,但不适用行政复议程序。 4. 税务争议的复议审理由原处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税务行政复议机构 不是国家专门的司法机关,也不是独立的机构。而是设置在税务机关内部的一个专门 的审理部门,它代表本级税务机关行使复议权,并与原处理机关具有行政上的隶属关 系。 5.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审理都以书面形式进行。也就是说,税务行政复议不作 公开审理,不须当事人当场;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进行调查、勘验、听取当事入陈 述后,审理以书面进行,以不调解为原则。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裁决是依据行政权力 作出的,它一经作出,就是有确定性,不经过法定程序不能改变或撤销。 6.税务行政复议不是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根据新颁布的《征管法》第五十六条 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既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总体来看,税务行政复议有利于税务机关以法治税,也为纳税人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提供了法定申诉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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