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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制度--从税务登记到税收处罚

录入时间:2001-01-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3/2001信息】 税收征收管理就是税务机关和海关代表国 家行使征税权,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有计划地组织、 管理、监督和检查。它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1.税务登记--征管的首要环节。税务登记证件是纳税人履行税务登记义务的书面 证明。纳税人在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补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以及其它有关税务事项时,必须持有税务登记证件。 2.账簿、凭证管理--账簿和凭证是纳税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和核算财务收支必不 可少的工具,也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依法征税、管理和核查的重要依据。 3.纳税申报--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为了正确履行纳税和扣缴义务, 就纳税事项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报的一种法定手续。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无论有无 应税收入或代扣代收税款,都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不能按期办理申报的, 可事先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 4.税款征收--税款入库的关键一环。 ①税收征收机关必须依法征收,不得多征,也不得少征。 ②扣缴义务人在履行扣缴税款义务时,如果遇到纳税人以各种借口拒绝纳税或拖 欠税款的情况,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否则将由扣缴义务人承担应扣未扣和应收 未收的税款。 ③非经法律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开减免税的口子。 ④针对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可使用纳税调整权。 ⑤针对应征的税款不能保证征收的情况下,可使用税收保金措施,但应具备以下 两个条件,否则有侵害纳税人权利的问题: 第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第二,税务机关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和隐匿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 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迹象,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经 县以上税务局长批准,可采取税收保金。 ⑥对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发出催缴税款通知书,责令 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采取下列强制措施: 第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第二,扣押查封商品及货物。 第三,限制纳税人或担保人离境。 5.税务检查--税务检查是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 和监督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情况的一 项管理制度。 6.税收处罚规定--对纳税人的处罚有5种: ①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的处罚为2000元-5000元。 ②对偷税、欠税、骗税、抗税的处以5倍以下罚金和7年以下有期徒刑; ③对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处以5倍以下罚金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对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行为的处罚是:3年以下 徒刑,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或无期徒刑,50万以下罚金。 ⑤对抗税行为的处罚为:5倍罚金和10年以下有期徒刑。 ⑥对税务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罚为:5年以下至10年以上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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