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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先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六十日内向 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 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即可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税务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的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 状。起诉状应包含如下内容: 1.原告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职业、工作 单位和住址;原告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或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 别、年龄、职务等。 2.如果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务、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3.被告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4.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以及接到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6.原告人签名盖章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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