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提起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根据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应先在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六十日内向
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这里行政复议是必经程序。而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
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时,即可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
起诉,税务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的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
状。起诉状应包含如下内容:
1.原告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职业、工作
单位和住址;原告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或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
别、年龄、职务等。
2.如果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
年龄、民族、职务、职业、工作单位、住址。
3.被告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4.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是否经过税务机关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以及接到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6.原告人签名盖章及提起行政诉讼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