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人民法院在接到原告的起诉状后,应按以
下条件加以审查,并在七日内作出立案或者不予受理的裁定。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其他外国组织等原告认为
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也就是说,起诉的原告必须是与税收具
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和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也就是应明确对谁起诉,是谁侵犯了权利和加重了义务,与
谁发生了行政争议。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必须是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或复议裁决的税务
机关。税务工作人员不能成为税务行政诉讼的被告,这是因为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属
于其所归属的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就是诉讼的目的所在,
请求解决什么问题。所谓事实根据,就是原告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包
括案情事实和有关证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的案件,必须是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同时,起诉的
案件又必须是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才能受理。
5.对于税法规定必须在行政复议之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先行申请
复议,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