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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

录入时间:2001-01-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4/2001信息】 如何保证法院判决和裁定的执行,对胜诉 的纳税人来说至关重大。如果税务机关败诉,并且不履行判决、裁定的,纳税人可申 请一审人民法院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对应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付给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税务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2. 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拒绝履行的税务机关按日处50至 100元的罚款; 3.向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到司法建议的机 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4.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员的刑事责任。 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如果不执行就不能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税务行政诉 讼案件发生执行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执行需有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 2. 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必须是尚未完成的。如果给付的义务实体 已经完成,判决书和裁定书只是一种确认性质,不存在再执行的问题。如根据《征管 法》,纳税人在与税务机关发生税务争议时,纳税人在起诉到人民法院前,先必须按 照税务机关决定的期限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因此,如果纳税人败诉,即人民法 院维持了税务机关的原决定,在此种情况下不存在执行问题。 3.作为执行的根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 4.必须是对判决或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推拖或者拒绝履行生效的判决或 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时才能执行。 只有同时具备了这些条件时,当事人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只有具备了这 些条件时,人民法院才依法,依当事人的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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