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号颁布时间:2004-04-08
2004年4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4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5月30日发
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以下简称“被调查
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商务部作出初裁决定(见附件)。现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裁决定
商务部初裁决定,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存在倾销,中
国三氯甲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同时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现金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二十九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
采用现金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04年 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
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三氯甲烷时,应依据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
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3、2004年税则号中
均为:29031300。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 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
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
性,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
(HCl),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主要用途:是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
脂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
装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
产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
剂或溶剂,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对各公司征收的现金保证金比率如下:
(一)欧盟公司
1.法国阿托菲纳(ATOFINA) 16%
2.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Ineos Chlor Limited) 32%
3.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LII Europe GmbH) 59%
4.其他欧盟公司 59%
(二)韩国公司
1.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Samsung Fine Chemicals) 62%
2.其他韩国公司 62%
(三)美国公司
1.美国陶氏化学公司(The Dow Chemical Company) 45%
2.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Vulcan Materials Company) 65%
3.其他美国公司 65%
(四)印度公司
1.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Chemplast Sanmar Limited) 96%
2.其他印度公司 96%
三、征收现金保证金的方法
自2004年4月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
三氯甲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现金保证金。现金保证金以海关审
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算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现金保证金金
额=(关税完税价格×现金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可向商务部提出书面评论并附相关
证据,商务部将依法予以考虑。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
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 5月30日发
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以下简称“被调查
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
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商务
部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03年3月20日,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
司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向商务部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
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
商务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资格、申请调
查进口产品、申请调查国内同类产品、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倾销情况及对国内产业的
损害及损害程度、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原产国和地区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审查。同时,
商务部就申请书中提供的涉及倾销、损害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方面的证据
进行了审查。申请人提出的初步证据表明,2002年上述2家申请企业和其他支持
本调查申请的国内企业产量之和占全国同期总产量的比例为93.34%,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第13条和第17条的有关规定,有资格代表国
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第14、15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根据上述审查结
果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5月30日
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反倾销立案调
查。商务部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 2002年1月1日至2002 年12月31
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1999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 31日。
(二)倾销调查
1.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调查机
关于2003年5月7日就收到国内三氯甲烷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事通知了欧盟
驻中国使团、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
2003年5月30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调查机关约见了欧盟驻中国使团、
韩国、美国和印度驻中国大使馆官员,向他们正式递交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
分,请其通知所在国家和地区内的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
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 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
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 S.A.公司、西班牙ERCROS INDUSTRIAL S.A.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
式会社、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印度钱普拉斯有限公司等9家国
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 各利害关系方进行评述
调查机关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调查的陈述和意见,并依法给予充分考虑。
(1)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 S.A.公司、德国LII 欧洲有限
公司、法国阿托菲纳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不应当将欧
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
经调查机关核实,欧盟作为WTO成员,1995到2002年间其他WTO成员发起
了41起针对欧盟的反倾销调查,WTO和欧盟对此没有异议。而且,欧盟作为WTO成员,
将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查并不违反WTO规则。因此,调查机关认为,有关应诉企业提
出不应当将欧盟作为一个整体进行反倾销调查的主张没有依据,不予采纳。
(2)德国LII 欧洲有限公司、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提出德
国调查期出口量占中国总进口量不足3%,属于可忽略不计,应将德国产品排除在调
查范围之外。对此,美国两家公司称,“《反倾销协定》第5.8条,使用了‘一特定
国家’,明确指出可忽略不计测试必须是在单独国家的基础上进行”。
经查,《反倾销协定》系《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附件1A组成部分,
《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中的“解释性说明” 条款明确规定,“本协定和
多边贸易协定中使用的‘国家’一词应理解为包括任何WTO单独关税区成员”,也就是
说,‘国家’一词不仅仅指主权国家,也指不是主权国家的WTO成员。基于该解释,调
查机关认为,《反倾销协定》第5.8条中的‘一特定国家’应是指各种形式的“一特
定WTO成员”,即本案中的可忽略不计测试应针对欧盟整个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量,
而非针对欧盟中具体主权国家对中国的出口量。由于欧盟整个调查期内对中国的出口
量不属于可忽略不计,所以,对于有关德国产品排除在调查范围之外的主张,调查机
关不予采纳。
(3)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 S.A.、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
国瓦尔坎材料公司对本案申请书以及发起调查程序问题进行了评论,并要求终止三氯
甲烷反倾销调查。
经查,有关企业要求终止本案调查的主张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调查机关不予采
纳。
4. 收集证据
2002年6月23、25日,调查机关向已知的、报名应诉的生产商和出口商
发出了反倾销调查问卷,并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在该期
间内,部分应诉公司在问卷规定的期限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延期递交答卷并陈述了相关
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申请公司的延期要求。在答卷递交截止日之前,调查机
关共收到7家生产商的答卷,另外三星物产株式会社作为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的关
联贸易商提交了答卷的相应部分。西班牙ARAGONESAS INDUSTRIAS Y ENERGIA, S.A.
公司、西班牙ERCROS INDUSTRIAL S.A.公司没有递交答卷。
(二)损害调查
1.应诉登记
2003年5月30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进行
反倾销调查公告后,在规定的应诉时间内,向调查机关登记产业损害调查应诉的利害
关系方有: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
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印度
钱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等8户国外生产者,国内部分三氯甲烷进
口商也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2.成立调查组
2003年6月10日,调查机关成立三氯甲烷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组。
3.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03年7月2日,调查机关向国内同类产品生产企业、国内已知的三氯甲烷
进口商和被诉国的三氯甲烷生产商发放了《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
查问卷》和《国外生产者调查问卷》。在规定的问卷答卷递交时间内,调查机关收回
了国内生产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美国陶氏化学公司、美国瓦尔坎材料公司、英
国英力士氯化有限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公司、印度钱
普拉斯有限公司和古杰拉特化学有限公司等7户国外生产者,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
查机关提出延期提交答卷申请,调查机关依法考虑并同意了其延期申请,并在规定的
时间内收回了答卷。
4.实地核查
2003年9月和10月,调查机关分别对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和四川鸿鹤精
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2户生产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
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是否给中国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进行了调查。
调查机关对申请书及所附证据、收回的调查问卷答卷和实地核查结果进行了认真
核对、分析和评估。
5.接收调查材料和接待来访
2003年12月25日、2004年1月12日和2月25日,申请人及代理
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国内产业损害的书面意见,并陈述了申请人的观点;2003年
10月24日、11月14日和11月22日,以及2004年2月16日和18日,
美国陶氏化学公司和瓦尔坎材料公司、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法国阿托菲纳股份有限
公司和韩国三星精密化学株式会社通过各自的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对本案的书面
意见和评述;2003年12月29日,国内部分进口商的代理人也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书面意见。
2003年12月3日、2004年1月13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申请人及代理人
的来访;2003年11月2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国内部分进口商及代理人的来访;
2004年1月18日和3月5日,调查机关接待了美国驻华使馆商务处和美国陶氏
化学公司代表的来访。调查机关认真听取了各利害关系方对本案的观点和意见,对各
利害关系方的意见依法给予了考虑。
二、被调查产品
商务部在立案公告中确定本案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界定为2003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9031300项下的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
口三氯甲烷,对该被调查产品的描述如下:
产品名称:三氯甲烷
英文名称:Chloroform
规格:纯度≥99%的三氯甲烷产品
产品种类:有机化工产品
化学分子式:CHCl3
化学结构式:(略)
物理化学特性:常温下无色、透明、易挥发的液体,有特殊香甜气味,沸点
61.2℃,熔点-63.5℃,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乙醛、苯等溶剂中,有麻醉性,
不易燃,与火焰接触会燃烧,并放出光气,在氯甲烷中最易水解成甲酸和盐酸(HCl),
稳定性差,450℃以上发生热分解,能进一步氯化为四氯化碳(CCl4)。
主要用途:制造氟里昂22的原料,同时也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能迅速溶解脂
肪、油脂、树脂和蜡,常用于配制干洗剂和工业品的脱脂溶剂,在粘结剂、食品包装
塑料和树脂的调和中用作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
中用作中间体。三氯甲烷在医药工业有较广泛的用途,可用作青霉素等药品的萃取剂
或溶剂,配制止痛软膏等药品。三氯甲烷有麻醉性,可用于配制兽用麻醉剂。
三、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相似性和国内产业
(一)被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相似性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的相似性进行了审查,认为:
1.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的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没有任何区别,
在包装、规格上也没有差别,都用镀锌或烤漆铁桶盛放。
2.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生产工艺基本相同,都由甲醇法、甲烷
氯化法两种方法生产,产品纯度都在99%以上。
3.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的用途完全相同,都是制造氟里昂22
的原料,是优良的有机氯溶剂,在染料、杀蠕虫药、杀真菌剂和烟草籽苗防霉剂生产
中用作中间体,在医药工业中有较广泛的用途。
4. 被调查产品与中国国内生产的三氯甲烷的销售方式基本相同。
经过上述对被调查产品物理特性和化学特性、生产技术和产品用途、产品替代性
和相互竞争性等因素的调查,调查机关认定中国国内产业生产的三氯甲烷与原产于欧
盟、韩国、美国和印度出口到中国的三氯甲烷具有可比性和替代性,属于同类产品。
(二)国内产业
调查机关依法对四川鸿鹤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和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等2户
国内申请人的三氯甲烷产业代表资格进行了审查。审查认定,2户申请人具备企业法
人资格,2户申请人的三氯甲烷产量之和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产量的55%以上,立
案后调查机关未收到国内产业对本次调查的反对者意见。据此,调查机关认定2户申
请人有资格代表国内三氯甲烷产业。
四、倾销和倾销幅度
调查机关审查了各应诉公司的答卷,对各公司的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作如下认定:
(一)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
法国阿托菲纳(ATOFINA)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的欧盟内销售情况。公司在表格4-2中报告了从其它公司购
买的被调查产品的同类产品用于欧盟内销售,对于这部分销售,调查机关决定不予纳
入计算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审查了剩余的欧盟内销售情况,认定调查期内该公司欧盟内销售的数量
占同期向中国出口的数量的比例大于5%,符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数量要求。
根据公司的报告,在欧盟内销售中,公司没有向关联公司销售被调查产品的同类
产品。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成本数据进行了审查,初步认定公司提供的生产成本数据准确,
销售、管理、财务及其它费用分摊合理,决定暂时接受该公司提供的数据计算成本。
调查机关根据认定的成本数据对欧盟内销售交易是否存在低于成本销售进行了审
查,发现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低于成本销售的情况。因此,调查机关采用除外购交易
外的所有欧盟内销售交易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审查了公司对中国的出口交易,在调查期内,公司通过香港关联公司向
中国客户转售被调查产品,销售客户包括:中国非关联客户和中国子公司。经审查,
调查机关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对于向中国非关
联客户出口交易,以香港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客户的转售价格为出口价格;对于向
中国子公司出口交易,由于这部分被调查产品属于中国子公司自用,并未用于转售,
且香港关联公司与中国子公司间的销售价格不能如实反映市场情况,因此,调查机关
根据香港关联公司向中国非关联客户交易的平均价格来替代,作为这部分交易价格的
出口价格。
3、调整项目
调查机关对公司的价格调整部分逐一进行了审查。
(1)关于正常价值
关于运费,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原始答卷中运费金额与发票数不符,补充答卷称,
两者间的差别是由于计算机系统中先估算出运费金额,原始答卷中的运费数额为该估
算数,之后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金额重新调整表格。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数据的调
整基本合理,调查机关暂时接受新提交的数据计算运费。
关于物理特性调整,公司声称公司生产 “三氯甲烷 SP”与标准规格三氯甲烷存
在特殊属性,其区别在于两种规格的产品的质量监控要求不同,又称,公司会计系统
中无法追踪造成不同规格产品的物理特性差异的成本因素,即无法提供成本差异额,
主张按不同规格产品的出厂价差进行调整。2003年11月4日,调查机关发函要
求就此补充证明材料。2003年11月17日,公司提供了有关资料。经审查,调
查机关认为公司没有提交物理特性差异的足够证据,暂不接受公司的调整主张。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信用期根据合同确定的条款来计算,调查机关认为,该
计算方法不能反映公司销售的实际信用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每笔销售的实际
信用期来计算信用费用。
(2)关于出口销售
关于运费,调查机关发现,公司原始答卷中运费金额与发票数不等,补充答卷称,
两者间的差别是由于计算机系统中先估算出金额,原始答卷中的运费数额为该估算数,
之后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金额重新调整表格。经审查,调查机关认为该数据的调整基本
合理,调查机关暂时接受新提交的数据计算运费。
关于信用费用,公司主张信用期根据合同确定的条款来计算,调查机关认为,该
计算方法不能反映公司销售的实际信用费用情况。调查机关决定根据每笔销售的实际
信用期来计算信用费用。
关于公司报告的出口交易的其它调整项目,如佣金、货币兑换费用,调查机关认
为其所提供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接受,对其调整主张暂予接受。
(3)